營業稅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指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徵稅對象達到徵稅數額開始徵稅的起點。徵稅對象達不到起征點的免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徵稅對象全額計算徵稅。營業稅的起征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財政部統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經營商品零售業務的,月銷售收入額200~400元; 經營其他業務的,月營業收入額120~200元;從事臨時經營的,每次 (日) 營業收入額15~3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11年財政部令第65號),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歷年來營業稅調整一覽表具體如下:
項目 | 1994年1月1日 | 2003年1月1日 | 2009年1月1日 | 2011年11月1日 | 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
按期納稅的 | 200-800元 | 1000-5000元 | 1000-5000元 | 5000-20000元 | 2萬-3萬 |
按次納稅的 | 50元 | 100元 | 100元 | 300-500元 | 300-500 |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根據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 000~20 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3萬元;按次納稅的,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