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通緝

網上通緝

網上通緝,又名網上追逃、虛擬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碟”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概述


網上追逃不同於通緝。在刑事訴訟法中,通緝是一種執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對象是應當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網上追逃的對象不僅包括辦理了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對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公開媒體對外發布,為廣大公眾所知曉,而網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布,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號“關於辦理《公安部通緝令》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被通緝人員信息必須先上公安網,錄入“公安部在逃人員信息資料庫”,網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緝的部分職能。也就是對未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徵照片上傳到公安部網站,供大家識別和提供消息進行抓捕。所謂“網上通緝”只是指公安部門內部網路共享全國範圍內的通緝犯資料,這樣當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現時可以馬上進行資料對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三個條件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實清楚, 3、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通緝。
並不是說大家都可以從網路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緝犯的資料。一般只有部分A、B級通緝犯。
網上通緝令是公安內部使用,不對整個網際網路開放。

兩種類別

一種是由公安部定期下發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員的相關資料,各地公安機關等根據光碟上的資料進行追逃;另一種是在公安內部的專網“公安網”上進行上網公布。因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派出所等還沒有加入“公安網”,所以,如今是兩種網上追逃形式共存。

歷史法律


歷史淵源

1999年8月至9月,全國首次開展網上通緝專項行動,確立了“立案地為主,戶籍地為輔,藏匿地協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網路為依託,社會面控制為基礎,有賞緝捕為動力,信息暢通,反應快速,協作主動,緝捕及時”的緝捕工作新機制,開創了追逃工作新局面。是役,全國公安機關共抓獲各類在逃人員23萬餘名,其中部督逃犯600餘名,省督逃犯3000餘名,殺人在逃人員1萬餘名。

法律淵源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號文件下發《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網上追逃通過文件形式被界定,初顯端倪。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70天的追逃專項行動,行動中各部門、各警種充分發揮網上追逃的優勢,運用科技手段,依託網上逃犯信息開展查緝,共抓獲網上逃犯10萬餘名,其中部督逃犯150餘名。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號文件下發《關於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對保證上網信息質量、落實緝捕獎金、規範移交抓獲在逃人員作了具體規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號文件下發《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開始對網上追逃進行日常考評,健全了網上追逃長效機制,使網上追逃成為各警種、各部門日常性的工作。

具體內容


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已經抓獲"的破案標準。
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公安部關於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8〕1號)精神,在破案統計、偵查部門破案成績考核、刑警中隊等級評定等工作中都要嚴格執行這個破案標準: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抓獲;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須抓獲;犯罪集團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實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須抓獲。要把緝捕在逃人員作為偵查辦案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堅決糾正"重破案、輕追逃"的錯誤傾向,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提高偵查破案水平,及時抓獲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減少在逃人員的產生。
嚴格落實"破案追逃責任制"
各級公安機關要把立案、偵查、破案、追逃的責任,落實到每個辦案單位和偵查員身上,誰辦的案件,誰就要對該案在逃人員的緝捕工作負責到底。辦案單位和偵查員要負責搜集在逃人員的資料並及時上網,要保管好在逃人員的證據檔案,隨時掌握緝捕工作進展情況,並做好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等工作。
對在逃人員要及時上網發布網上通緝令
以下三種在逃人員必須上網:1999年7月1日以後,已經辦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人員要在一個月以內上網;看守所、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在逃人員要隨時上網;案情重大、緊急、情況特殊的在逃人員,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先上網,然後補辦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續。在逃人員上網要有簡要案情、姓名、性別、照片、體貌特徵、身份證號碼、法律手續等資料,要逐步提高上網在逃人員資料的質量。逃犯信息上網要經縣、區以上(含)公安機關偵查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各級刑偵部門要隨時掌握網上在逃人員信息,省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對上網在逃人員情況變化時的刪改和抓獲核實后的撤銷工作。
"網上查詢"和"光碟比對"及時查獲在逃人員
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要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結合日常業務工作,發現可疑人員,及時與"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碟"查詢、比對,查獲在逃人員。
為"網上查詢"和"光碟比對"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級網路、三級網路建設,儘快創造條件把網路聯通到責任區刑警隊、派出所等基層實戰單位。各級公安信息通信部門要保障網路暢通,為"網上追逃"提供全天候、全過程、全方位的保障服務。
對重大在逃人員實行"A、B級通緝"
將《公安部通緝令》分成"A級"、"B級"兩個等級。《公安部A級通緝令》是為了緝捕公安部認為應該重點通緝的在逃人員而發布的命令。《公安部B級通緝令》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各省級公安機關向公安部申請發布《公安部通緝令》,要提供以下材料:發布通緝令的請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緝的地域範圍;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體貌特徵、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證號碼;對被通緝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或《呈請刑事拘留報告書》、《拘留證》的複印件。公安部A級、B級通緝令辦理業務仍歸口部刑偵局管理。公安部A級、B級通緝令傳真下發,同時在"全國公安信息網路"上發布,並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碟"。還將視情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和全國性的計算機公共信息網路上適量發布,實行公開通緝。
是實行"追逃獎勵"制度
每抓獲一名網上在逃人員,立案地公安機關要獎勵抓獲單位或個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緊急的,可以視情提高獎勵金額。獎勵金額要標註在上網在逃人員信息中。在本地區、本市轄區內抓獲本地的上網在逃人員原則上不予獎勵。對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令》被通緝人或者提供關鍵線索的有功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給予獎勵,獎勵金額在通緝令上標明;對抓獲《公安部B級通緝令》被通緝人或者提供關鍵線索的有功單位或個人,由申請發布通緝令的省級公安機關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並在通緝令上標明。對防逃意識強,"犯罪嫌疑人到案率"高,防止在逃人員產生的;對抓逃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實行"倒查追究"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對抓獲的重大在逃人員要認真分析研究其潛逃、藏匿的情況,從中發現緝捕在逃人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並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倒查責任追究。對因偵查工作失誤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對應上網而未上網喪失抓捕時機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久抓未獲的;對在逃人員在轄區內長期隱藏沒有及時發現的;對虛報成績騙取獎勵或榮譽的;對配合協助外地抓逃不力或亂收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民警及領導的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要通報全國,嚴肅批評。(摘編自公安部《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號)

重要意義


範圍

網上追逃人員的範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准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

意義

網上追逃機制有利於增強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的防逃意識,減少在逃人員的產生;有利於充分調動民警"破 案追逃"的積極性;有利於各地區、各部門、各警種密切配合,整體作戰;有利於強化公安基礎工作;有利於加強公安信息網路建設;有利於推進"科技強警"戰略的實施。

具體程序


上網程序

對符合上網條件的在逃人員,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信息登記 / 撤銷表》中“在逃人員信息登記”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后,連同在逃人員法律文書原件(拘留證或逮捕證)一併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進行網上追逃。立案單位在工作中又發現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偵部門進行修改、補充。

撤網程序

在逃人員被抓獲后(異地公安機關抓獲的應該及時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要認真核對,並於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時內辦理撤銷手續。由立案地的公安機關撤網時,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信息登記 / 撤銷表》中“在逃人員信息撤銷”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后,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信息從《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進行撤銷錄入。
上網和撤網都必須是同一公安機關,準備好相關的手續到刑偵部門進行申請。

存在問題


公安機關在網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后,發現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簽發拘留證,將其基本情況和拘留證上網,這樣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何處,只要當地公安機關發現蹤跡,就能將其就地羈押。通常的程序是抓獲地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地公安機關,犯罪地公安機關將簽發的拘留證傳真給抓獲地的公安機關,抓獲地公安機關將傳真件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后,直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機關來人將犯罪嫌疑人帶回關押后,再讓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證上簽字,履行法律規定的告知本人訴訟權利、通知家屬等項職責。
現行刑事訴訟法律沒有專門設置網上追逃程序,通過網上追逃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捉拿歸案后,異地羈押措施必須適用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措施一章的規定。但由於網上追逃的特殊性,許多適用強制措施時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根本無法執行,造成法律與實踐的脫節。
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時無法出示拘留證
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后,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先簽發拘留證才可以上網通緝。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並不一定存在犯罪行為,因此抓獲地公安機關只能依據犯罪地公安機關已經開出的拘留證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不能自行開出另一張拘留證。網路瞬間到達而文書寄送較慢的特點,使抓獲地公安機關不得已只能依據拘留證的傳真件羈押犯罪嫌疑人,由於系傳真件,無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為相對的無證羈押。
犯罪嫌疑人在抓獲的關押期存在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的隱患 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關押期間存在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的隱患。刑事訴訟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從某一時間起至另一時間止的一段期限,對拘留期間的計算當然是從其被關押到看守所時開始計算。抓獲地公安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時由於沒有正式的拘留證,部分公安機關認為計算羈押期限的起始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帶回犯罪地公安機關的時間,在抓獲地公安機關被關押的這段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計算進羈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獲地關押期間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中在途時間的規定,被犯罪地公安機關羈押之前都應當視為在途時間予以扣除。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不準確的。犯罪嫌疑人被關押時,已開始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當從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先扣除在途時間,再計算開始羈押時間。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不是所有的抓獲地公安機關都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告知其訴訟權利並通知家屬。由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限開始計算,上述權利理應依法享有。

完善構想


(一)將網上追逃措施納入刑事訴訟立法。
信息技術的革命,必將對刑事法律理論帶來衝擊。網上追逃已在全國開展近10年,它為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有目共睹。在警務活動中,網上追逃已形成一套較完備的機制。當務之急是,儘快用法律形式將這種好的機制固定下來,使之更好地為維護社會治安服務。建議把網上追逃作為一種偵查措施列入刑事訴訟法,使網上追逃像通緝一樣家喻戶曉、人所周知。在法律條文中界定網上追逃的概念、明確公安電傳法律文書和下載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對異地抓獲逃犯的刑拘期限作專門規定“逃犯被異地抓獲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從犯罪嫌疑人被帶回立案地公安機關之日算起;異地羈押和押解途中時間不計入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但要折抵刑期”。
(二)細化網上追逃執法程序。
程序不細、責任不明是造成網上追逃執法不嚴謹的主要原因。建議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時,明確立案地、抓獲地公安機關的各自職責,既要充分保證網上追逃為我所用,又要全面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從而形成 刑事法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三位一體的完備的網上追逃法律體系。

我國法律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10月28日2009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12月29日 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

刑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

勞動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7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