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救濟費
病傷假期超過六個月以後的待遇
疾病救濟費是指病傷假期超過六個月以後的待遇。
目錄
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5條規定,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
《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後者規定在後,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於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