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佔有
共同佔有
2、同質的共同佔有和混合的共同佔有前者指數個佔有人基於相同性質的佔有意思而為的共同佔有。例如,自主佔有人與他主佔有人所為的共同佔有,直接佔有人與間接佔有人所為的共同佔有等。 3、單純共同佔有和公同共同佔有前者指數個佔有人對佔有物均有獨立支配權的共同佔有。
1、直接的共同佔有和間接的共同佔有
前者指2人以上對同一物同時為直接佔有。例如,多個繼承人對同一物均有直接管領力的狀態。後者指2人以上對同一物在同一階段為間接佔有。例如,房屋共有人在出租其房屋的情況下,對承租人有共同請求權的狀態。
2、同質的共同佔有和混合的共同佔有
前者指數個佔有人基於相同性質的佔有意思而為的共同佔有。例如,財產共有人對共同財產所為的自主佔有,共同承租人對他人財產所為的他主佔有等。後者指數個佔有人基於不同性質的佔有意思而為的共同佔有。例如,自主佔有人與他主佔有人所為的共同佔有,直接佔有人與間接佔有人所為的共同佔有等。
3、單純共同佔有和公同共同佔有
前者指數個佔有人對佔有物均有獨立支配權的共同佔有。例如,同一公寓數個承租人對共用廚房均有獨立使用權者即屬此類。後者指數個佔有人對佔有物無獨立支配權而僅具公同支配權的共同佔有。例如,雙重設鎖保險箱的兩個保管人各執一鎖鑰匙即屬此類。在法律上,公同共同佔有人須共同行使對物支配權。在其佔有物受到侵害時,各佔有人須共同主張其佔有訴權。
1.單獨佔有和共同佔有並存的情形
一物之上原則上不可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的佔有。在佔有法律關係中,有時存在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並存的情形。比如,甲有一套三居室公寓樓,自己居住其中的大卧室,將小卧室出租於乙,將書房借與丙使用,客廳、浴室、衛生間、廚房共用。這種情形下,甲、乙、丙既存在各自對於各自居室的單獨佔有,也存在對於共同的客廳、浴室、衛生問、廚房等的共同佔有。
2.關於共有人的佔有
通常情況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進行共同佔有,但是,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並非當然為共同佔有人。比如,甲、乙共有某二層樓的房屋,雙方約定各住一層,可以共同使用庭院。這種情形下,對於各自的樓層,甲、乙成立單獨佔有。但是,如果甲、乙約定兩人都可以使用樓房的全部,則屬於共同佔有。如果甲、乙約定由甲來保管該房屋,則又成立單獨佔有。同樣,共有人間有分別用益的約定時,在分別單獨使用時,該單獨佔有共有物的共有人也成立單獨佔有。
3.關於合伙人的佔有
對於合夥情況下佔有關係的確定,目前學界存有爭論。有學者提出,原則上應以事實上管領其物的合伙人為直接佔有人,其他的合伙人為間接佔有人,其為數人時,可以成立共同佔有。
一般認為,共同佔有的發生,有下列兩種情形:
一是基於本權的共同關係,如數人因共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或債權而共同佔有其物,或者是數人共同佔有其共有物;或者是數人共同佔有其共有地上物;或者是數人共同佔有其共有租賃物。由本權共同關係而產生的共同佔有,有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如共同繼承遺產,在分割之前,由各繼承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領;有單純基於對物的事實上管領的,即原無本權共同關係,經數人共同對於其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而共同佔有其物,如數人侵奪他人的佔有物或拾得遺失物。
二是由於當事人的合同而產生,如對於合夥財產,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領,此時也產生共同佔有。對於共同佔有的移轉,各國或地區的立法例一般規定,須移轉單獨佔有時,各共同佔有人應協力進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348、761條即作如此規定。如甲、乙共有某車,出售於丙時,甲、乙應協力使丙取得佔有。在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丙時,除讓與合意外,甲應使丙取得共同佔有,如交付汽車的鑰匙。
這是以佔有人的人數是否為一人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單獨佔有是指對於標的物只有一個佔有人的佔有,如某甲對於其所有的房屋的佔有。共同佔有是指數人同對一物而為的佔有,如數人共同租賃一房屋居住。共同佔有可以是自主佔有、他主佔有、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
將佔有區分為單獨佔有和共同佔有的意義主要在於:在共同佔有的狀態下,各共同佔有人之間不得相互請求佔有的保護。在性質上佔有為事實而非權利,因此不可分割。“各共同佔有人共同佔有一物時,其效力及於佔有物的全部,因而各共同佔有人的佔有均為受限制的佔有。當然,如果共同佔有人之一的佔有受到其他共同佔有人的剝奪時,其可以向剝奪其佔有的其他共有人主張佔有的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各共同佔有人雖然不得相互請求佔有的保護,但並不影響他們之間的其他請求權,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