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治療

夫妻治療

也稱婚姻治療。是在夫妻雙方都參與的情況下,就夫妻之間各種業已失調的婚姻關係問題,通過婚姻治療技術予以調整而達到夫妻和睦的治療方式。其理論基礎包括精神分析理論、行為主義理論、人本主義理論和交往分析理論等。

夫妻治療

婚姻治療


婚姻諮詢與治療,又稱夫妻諮詢與治療,是本世紀60年代以來才發展起來的一類心理治療類別,除採用各種家庭治療的理論和技術外,重點發現和解決夫妻之間相互作用的問題,以促進良好的配偶關係為目標。
婚姻諮詢與治療的觀念與施行,可以說始於19世紀初。當時歐美各國社會面臨工業化的變遷,相應地帶來了夫妻關係的變化,也催生了夫妻間的適應困難,婚姻諮詢有了產生的必要。到1920年左右,歐洲的醫學家開始從夫妻關係的角度來了解性問題的真象,即通過人際關係來探討個人的病理,可以說是精神醫學理論上的突破,到20世紀40年代,英國的米特曼醫師(B·Mittlenan)著書闡明神經症求治者的病理起因與所處的婚姻問題有密切關係,提議治療已婚神經症的求治者時,宜同時分別治療求治者的配偶。1950年前後,隨著W·馬斯特(WillianMaster)及V·約翰遜(VirginiaJohneson)在美國發表性行為研究結果之後,從夫妻的情感關係來探討性問題的風氣又興起。但只把焦點放在性關係上,而未全盤注意夫妻關係來施行婚姻問題的治療工作。

夫妻間關係分析


要施行婚姻諮詢與治療,施治者必須從心理學的角度充分了解夫妻關係的真相。施治者要能清楚了解並能辨認功能性與非功能性的夫妻關係,體會導致夫妻問題的根源,才能確立治療和輔導的方向,幫助夫妻消除病態的關係,建立健康的婚姻生活。一般而言,對夫妻關係進行分析應考慮下列四個方面的的問題:
1.夫妻間的情感。心理健康的夫妻,善於適當地彼此稱讚、感謝對方,也時時讓對方知道自己的喜好;同時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會傷害感情的舉止行為;隨時注意培養相互的情感。反之,有些夫妻,習慣於彼此諷刺、責怪,並表達厭惡的感覺;同時,不善於讓配偶知道自己的喜好,難於培養、維持彼此的感情,因而導致夫妻情感上的困難。
2.夫妻間的關係。夫妻所建立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人際關係。本質上是屬於私人性的、長久性的、進展性的、契約性的關係。就夫妻關係而言,夫妻一方面要建立起牢固的夫妻聯盟,樹立親密的夫妻關係,同時也得注意讓夫妻彼此保持適當的個人天地和私人界限。夫妻能屬一體,同時也能發揮自己的志趣,是現代夫妻的心理要求。
3.夫妻相互扮演的角色。由於社會文化環境的不同,每一環境對夫妻的相互關係及應扮演的夫妻角色,卻持有不同的看法和期待。現代社會的夫妻,趨向於夫妻的地位與關係要相互平等。但是,應當注意,夫妻平等指的是觀念上的平等,強調夫妻彼此要尊敬對方的需要與權利,而並非指夫妻兩人在各方面都要一樣。一般說來,健全成熟的夫妻關係,比較清楚何種條件下彼此要扮演的角色,而且能隨情況的需要,作伸縮性的適應、調整與變化;這樣能獲得適應生活的效果。反之,心理不健全或不成熟的夫妻,不是對自己所應扮演的角色不清楚,便是夫妻不能搭檔配合,或固執而不通融,以致產生夫妻行為上的衝突,無法適應生活。
4.夫妻間的溝通。夫妻兩人生活在一起,要建立密切的夫妻關係,需要彼此溝通是指通過言語和表情交流信息,能使雙方了解彼此的意見、感覺與意向,以便能親密相處、共同生活。從一般經驗看來,夫妻之間最常見的溝通上的問題就是,常假設對方知道自己的體會,而自己不須開口說明、解釋,因此常導致對方猜測,引起誤會。另一問題是認為有關夫妻的事,只要感情在即可,不用口頭表明,溝通更是可有可無之事。再一個問題是夫妻之間不能保持誠實、切實的溝通,自然而然產生情感上的矛盾。
5.夫妻間的性關係。夫妻除了人際關係之外,還有軀體上親昵的生理關係,即維持性的關係及生活。一般說來,夫妻性生活有問題,常是夫妻情感有問題的表現,只要夫妻的關係與情感有所改善,其性關係也跟隨著改進。所以,除非的確有性生理障礙,不然,只要把著眼點放在夫妻的關係與情感上就有好處。反過來說,假如一對夫妻能適當地享受他們的性關係的話,也可以促進、增加他們夫妻彼此的感情;所以夫妻之間如何保持適當的環境與氣氛,培養適當的對性的興趣,並能合適地享受性生活,是現代夫妻的生活藝術之一。

夫妻危機的原因


(1)不健全的婚姻動機。
有的夫妻的結合,並不是由於兩人相愛,而是為了某種不尋常的潛意識動機,由於這種心理動機是為了解決或處理自己內在的心理癥結,而不是為了結婚而結婚,往往帶有病態的性質,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的婚姻,極易導致破裂。例如,有的人剛經歷失戀,心裡很空虛或氣忿,在此作用之下,盲目草率地找個代替人結婚;結果婚後一段時間才發現草率結婚的對象並不理想,由此滋生婚姻矛盾。有的人因對某一異性朋友感到憐憫,心裡想“拯救”對方或“改造”對方,而以“救助者”的角色跟對方結婚;婚後不久,不是發現對方難被“拯救”而感到失望,就是對方變好了,已不需其“救助”而滿足不了心理慾望。還有一些人或為了經濟利利,或為了出國移民,或為了離開自己不太中意的家庭等而結婚這種毫無感情基礎的婚姻,心理動機不健全,也會誘發各種各樣的婚姻問題。
(2)夫妻性格不協調。
從個人的角度看,夫妻各有各的性格,這種不同的性格,常常可以相互彌補,使夫妻間個性的差異相得利彰。但假如兩個人的個性相當懸殊,卻往往是造成婚姻關係不協調的原因。最常見的夫妻性格不協調,乃是丈夫很謹慎小心,做事認真,往往以公事為第一,不太注意感情生活,生活方式較為呆板,而妻子則感情豐富,喜歡變化,長於社交,慣於遊樂,結果兩人格格不入,互不協調,彼此不滿意。另一種則是夫妻兩人性格極為相似,即:兩個人均個性強、不認輸、喜歡計較、競爭,不甘示弱,結果兩人總是爭吵不休;或是兩人性格都屬於被動性,彼此都需信賴他人,無法自主,其結果也會誘發婚姻矛盾。
(3)對夫妻角色的不同期待。
作丈夫的,應做什麼事、管什麼事;而做妻子的,應處理什麼事、負責什麼事,都是社會文化習慣的產物。每個人從自己原來的家庭長大時,在不知不覺中形成了對夫妻角色的看法。假如夫妻二人,來自不相同的社會文化家庭背景,很可能帶來極不相同的對夫妻角色的斯待,很容易對自己配偶產生不滿意的情緒。例如,有位妻子婚後不久就大不高興,哭泣著說,她的丈夫不管她如何忙也從來不幫她做家務。她說在她在家,父親常常下廚房幫媽媽燒菜。而作丈夫的則感到莫名其妙,在他家,父親是從來不下廚房的,且丈夫對妻子掌管家裡的經濟大權極不高興,因他家裡是由父親管經濟大權的。對作丈夫的、作妻子的,有個固定的期待,一時無法接受或建立他們自己的夫妻新角色,而鬧得不愉快。
(4)受父母的影響和干擾。
有時候,婚姻矛盾直接來自父母本家的干預與影響,比如父母對兒女婚姻不支持甚至反對,或父母太關心,干預過度,使子女失去了自己婚姻生活的自主權。又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太深,子女在情感上很在乎父母的反應,盡量想“孝順”,以滿足自己父母的希望,結果使配偶感到委屈而不滿意,從而導致夫妻不和。有時,雙方父母產生相比相爭的局面,年輕夫妻對那家好一點,就使另一家不歡,對另一家照顧一點,這一家就不悅,使得年輕夫妻在兩家父母之間猶如在跳翹翹板,一不小心,就失去平衡。
(5)夫妻缺乏維護夫妻關係和保養婚姻生活的藝術。
有的夫妻出於各種理由,將他們的精力放在工作、養育孩子或其他事情上,而無心維護自己的夫妻生活。他們認為,只要結了婚,婚姻關係就會一直維持下去,會持續一輩子,不用去操心呵護。殊不知夫妻情感生活,就像花草一樣,需要時時加以栽培養護,否則會逐漸枯萎。有的夫妻缺少溝通,兩人很少相互談論交換意見。結果,彼此都不太知道對方在想什麼、計劃什麼、有什麼意見、有什麼情感,只變成了住在一起、睡在一起的同伴而已。彼此也不懂得培養共同的興趣與愛好,也沒有共同的生活目標,無形中產生了空虛的夫妻關係,並導致對婚姻的不滿。
(6)婚外關係的發生。
不管是因婚姻質量差而促成婚外關係的發生,還是因婚外關係的發生而影響其婚姻質量,如果配偶之一在婚姻之處,與第三者發生情感或性的關係,這無疑是一件極為嚴重的事情。婚外關係的發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或出於“圍城心理”,對其他異性產生幻想;或喜新厭舊,追求新的刺激與變化;或因工作、生活不順心,讓“第三者”乘虛而入等等,都需要對其進行認真分析,慎重引導。總之,婚姻順利與否,常依賴於許多條件。夫妻不和,並非一、二種原因所致:往往是由許多因素累積在一起,造成婚姻關係發生困難。一般夫婦,多少能靠他們彼此的感情,及對婚姻的信心,維持其順利的夫妻生活,但有時婚姻問題困難重重,這就需要婚姻諮詢與治療了夫妻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