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就是行政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權力,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簡稱為行政法主體。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主體所享有的權利或權力以及所承擔的義務或職責。
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關係有著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對行政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認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亦稱行政法主體,或稱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也有人認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監督主體。在這層意義上,行政法主體是指受行政法規範的調整,享有行政法上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學術界之所以會存在對同一概念的如此分歧,主要源於各自視角不同。後者的特點在於強調了監督行政法律關係及該關係中的監督主體,雖然沒有跳出“行政法律關係”的範疇,與前者沒有本質上的差異,但從表述的角度看更為明確和全面,尤其是在探討“行政主體”這個概念時,採用後者的觀點更有利於在與行政相對方相對應的關係上把握之。簡而言之,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中包括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特殊的一方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組織,但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決定某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一個決定性條件。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指在法律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發布命令,並以自己的職責保障這些決定和命令的實施,獨立採取行政行為等。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主要標準。
3、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一個關健條件。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的內容和形式因行政主體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不同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也不一樣。但總的說來,行政職權大致包括如下內容。
1、行政立法權。
2、行政決策權。
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範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
3、行政決定權。
行政決定權,包括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未明確規定事項的規定權。
4、行政命令權。
行政命令權,即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行政決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的權力。
5、行政執行權。
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轄範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6、行政處罰權。
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範圍內的行政相對方違反有關法律規範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7、行政強制執行權。
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當法定義務人或某項具體行政法律關係的義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採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法定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同樣狀態的權力。
8、行政司法權。
即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裁決和複議的權力。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作為行政職權的享有者,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承擔一定的義務,以對賦予其權力的人民和國家負責。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內容如下:
1、依法履行職務,遵守許可權規定。
行政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必須有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的職權,在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履行職務。
2、符合法定目的。
行政主體的一切管理活動,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並且,都必須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適當的原則,避免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3、遵循法定程序。
一切行政活動,除實體上合法、合理外,還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程序上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