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券
贖罪券
徠亦稱“赦罪符”,拉丁文意為“仁慈”或“寬免”,后被引申為免除賦稅或債務。基督教強調“罪”的概念,人類從始祖亞當、夏娃違背上帝的旨意,開始墮落,犯有“原罪”,具有罪性。以後又不斷違背上帝的規條,不斷地產生罪行。上帝為了拯救人類,特意派他的獨生子耶穌、也就是《舊約》中預言的基督降臨人世,將上帝的旨意傳達給人。上帝以耶穌被釘上十字架的方式來替人類贖罪。耶穌付上罪的代價以後,人類只要信靠基督耶穌、就可以贖罪得救,在末日審判時被上帝稱為義人。基督教士販賣贖罪券是西歐中世紀時特有的現象。教皇烏爾班二世(Pope Urban II)於1095年發動第一次十字軍運動,為了讓十字軍戰士加強其宗教信仰,教皇宣布所有參軍的人,可以獲得減免罪罰,並為每一位十字軍人發放贖罪券。教會能夠減免罪罰的理論根據,是以為教會掌握要“功德庫”,儲存基督無限的恩功和殉道聖徒的善功,可以撥給信徒,以抵減他們犯罪應得的刑罰。
目錄
中世紀天主教會在發售贖罪券之前,有一套赦罪的神學根據。天主教神學認為犯罪信徒通過告解天主獲得寬恕后,教會可免除其由罪而得的現世懲罰,即“免罪罰”。天主教認為基督被釘十字架上,功德無量,聖母及聖徒也積有許多“善功”,除補贖自己罪過外,尚有多餘功勞,積累起來成為教會的“功庫”教會有權決定在罪人所作善功不足以完全補罪時,可從功庫中獲得一些功德以抵償罪罰之債。主教有權免除部分罪罰,教皇有權免除全部罪罰。
1徠313年天主教會開始在歐洲兜售此券,教皇宣稱教徒購買這種券后可赦免“罪罰”。14世紀以來,贖罪券逐漸演變成教會聚斂財富的手段。1562年,因為東正教和羅馬天主教都對贖罪券不滿,天主教特倫托會議(The Council of Trent)提出廢除贖罪券的作法,1567年獲教皇庇護五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