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食品標誌
有機食品標誌
有機食品標誌,採用國際通行的圓形構圖,寓意人類的生存離不開大自然的呵護,人與自然需要和諧美好的生存關係而制定的標誌,需要根據證書和《有機食(產)品標誌使用章程》的要求,簽訂《有機食(產)品標誌使用許可合同》,並辦理有機/有機轉換標誌的使用手續才可以使用。
有機食品標誌,採用國際通行的圓形構圖,以手掌和葉片為創意元素,包含兩種景象,一是一隻手向上持著一片綠葉,寓意人類對自然和生命的渴望;二是兩隻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將綠葉擬人化為自然的手,寓意人類的生存離不開大自然的呵護,人與自然需要和諧美好的生存關係。圖形外圍綠色圓環上標明中英文“有機食品”。“有機食品”概念,是這種理念的實際體現。人類的食物從自然中獲取,人類的活動應尊重自然規律,這樣才能創造一個良好的可持續發展空間。
有機食品標誌由兩個同心圓、圖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組成。內圓表示太陽,其中的既像青菜又像綿羊頭的圖案泛指自然界的動植物;外圓表示地球。整個圖案採用綠色,象徵著有機產品是真正無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產品以及有機農業給人類帶來了優美、清潔的生態環境。
採用人手和葉片為創意元素。其一是一隻手向上持著一片綠葉,寓意人類對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兩隻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將綠葉擬人化為自然的手,寓意人與自然需要和諧美好的生存關係。
該標誌是加施於經農業部所屬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的證明性標識。
由於數字設計稿的顯示原因,本網站中有機食品標誌設計使用規範顯示的顏色與實際顏色有所出入。在實際設計時,標準色須使用C:100Y:90圖0標準色C:100Y:90本頁面設計圖案中顯示的顏色
在實際設計中,請將本頁面中設計圖案中的上述顯示顏色改為C:100Y:90,如下圖所示顏色
使用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COFCC)標誌請參照中心編製的《有機認證標誌使用規範手冊》規定的方法用於產品包裝,必須同時附有認證產品編號及“經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許可使用”字樣。有機轉換產品須在證書編號后添加“轉換期”字樣。處於轉換期的產品,包裝上不得直接冠以“有機××”(××為產品一般名稱)的名稱。
1.標誌在方形包裝上使用有機食品的標準文字通常置於包裝的最上方,和整個包裝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如方形包裝的四個展銷面都印有標籤內容,則標準文字至少應出現在一個主面上和該商品名處於同一視野。
2.標誌在長方形包裝上使用方形包裝的標籤內容印在對應的兩個主面上,標準文字相應地使用中文和英文。有機食品的標準文字置於包裝的最上方,和整個包裝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
3.標誌在豎長方形包裝上使用長方形類包裝(標籤)標準文字應置於包裝的最上方,和整個包裝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
4.標誌在圓形包裝上使用有機食品標誌系列圖形應置於圖面正中軸線的上方或下方,與包裝保持一定的比例關係
5.標誌在罐形包裝上使用
有機食品標誌系列圖形在罐形包裝上使用時,應隨標籤首尾相接地圍繞整個罐身。需要特別注意的時,應考慮標籤在罐上呈弧形貼置的特點,把中、英文與商標名同處於標籤的主要展銷面,在俯視圖上表示為該圓周正下方的120度弧範圍。當包裝的高度與罐身的直徑相差很大時,可以酌情改變標誌與畫面的關係,如標籤首尾相接恰好構成兩個相同主展銷面,標誌也應出現兩次,如兩個展銷面上的說明分別是中英文的,則標誌圖形與相應的文字說明也應與之對應。
6.有機生產資料等產品用標標準文字在包裝帶上,其位置與封口處可斟酌保持一定距離。
“有機食品”可以說是食品中的“旗艦”,這一名詞是從英文“organicfood”直譯過來的。“有機食品”指來自於有機
農業生產體系,根據國際有機農業生產要求和相應標準生產、加工,並經具有資質的獨立認證機構認證的一切農副產品。“有機食品”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肥、農藥和添加劑,因此對生產環境和品質控制的要求非常嚴格,因此,在國內產量還很少。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製品、禽畜產品、蜂蜜、水產品、調料等。有機食品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原料必須來自於已建立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或採用有機方式採集的野生天然產品;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循有機食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標準;生產者在有機食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體系,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紀錄檔案;必須通過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因此,有機食品是一類真正源於自然、富營養、高品質的環保型安全食品。
1、有機食品在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有機食品生產、採集、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標準,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劑等,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術及該技術的產物及其衍生物。
2、有機食品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式控制制體系和追蹤體系,因此一般需要有轉換期。
3、有機食品必須通過合法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證。
1、申請
申請者向中心(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申請表和交納申請費。申請者填寫有機食品認證申請書,領取檢查合同、有機食品認證調查表、有機食品認證的基本要求、有機認證書面資料清單、申請者承諾書等文件。申請者按《有機食品認證技術準則》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式控制制體系;追蹤體系。
認證中心根據申請者提供的項目情況,估算檢查時間,一般需要2次檢查:生產過程一次、加工一次,並據此估算認證費用和制定初步檢查計劃。
3、簽訂認證檢查合同
l申請者與認證中心簽訂認證檢查合同,一式三份;
l交納估算認證費用的50%;
l填寫有關情況調查表並準備相關材料;
l指定內部檢查員(生產、加工各至少1人);
l所有材料均使用文件、電子文檔各一份,寄或E-mail給分中心。
4、初審
l分中心對申請者材料進行初審;
l對申請者進行綜合審查;
l分中心將初審意見反饋認證中心;
l分中心將申請者提交的電子文檔E-mail至認證中心。
5、實地檢查評估
l認證中心在確認申請者交納頒證所需的各項費用;
l派出經認證中心認可的檢查員;
l檢查員從分中心取得申請者相關資料,依據《有機食品認證技術準則》,對申請者的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式控制制體系、追蹤體系以及產地、生產、加工、倉儲、運輸、貿易等進行實地檢查評估,必要時需對土壤、產品取樣檢測。
6、編寫檢查報告
l檢查員完成檢查后,按認證中心要求編寫檢查報告;
l該報告在檢查完成2周內將文檔、電子文本交認證中心;
l分中心將申請者文本資料交認證中心。
7、綜合審查評估意見
認證中心根據申請者提供的調查表、相關材料和檢查員的檢查報告進行綜合審查評估,編製頒證評估表,提出評估意見提交頒證委員會審議。
8、頒證委員會決議
頒證委員會定期召開頒證委員會工作會議,對申請者的基本情況調查表、檢查員的檢查報告和認證中心的評估意見等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作出是否頒發有機證書的決定。
9、頒發證書
根據頒證委員會決議,向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頒發證書。申請者交納認證費剩餘部分,認證中心向獲證申請者頒發證書;獲有條件頒證申請者要按認證中心提出的意見進行改進做出書面承諾。
10.有機食品標誌的使用
根據證書和《有機食(產)品標誌使用章程》的要求,簽訂《有機食(產)品標誌使用許可合同》,並辦理有機/有機轉換標誌的使用手續。
11.保持認證
|有機食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在新的年度里,COFCC會向獲證企業發出《保持認證通知》。
|獲證企業在收到《保持認證通知》后,應按照要求提交認證材料、與聯繫人溝通確定實地檢查時間並及時繳納相關費用。
|保持認證的文件審核、實地檢查、綜合評審、頒證決定的程序同初次認證。
國內有機認證機構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
方圓標誌認證集團(CQM)
上海質量體系審核中心(SAC)
廣東中鑒認證有限責任公司(GZCC)
浙江公信認證有限公司(GAC)
杭州萬泰認證有限公司(WIT)
北京中安質環認證中心(ZAZH)
北京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COFCC)
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CEC)
北京陸橋質檢認證中心有限公司(BQC)
杭州中農質量認證中心(OTRDC)
北京五洲恆通認證有限公司(CHTC)
遼寧方園有機食品認證有限公司(FOFCC)
黑龍江綠環有機食品認證有限公司(HLJOFCC)
北京五嶽華夏管理技術中心(CHC)
大連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認證中心(YLOFCC)
南京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OFDC)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認證中心
國外認證機構
歐盟國際生態認證中心(ECOCERT)
紐西蘭有機協會VERYTRUST有機認證
國際有機作物改良協會(OCIA)
德國天然有機認證BDIH
瑞士生態市場研究所(IMO)
目前,我國有關部門在推行的其他標誌食品還有無公害食品和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是按照無公害食品生產和技術標準和要求生產的、符合通用衛生標準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安全食品。嚴格來講,無公害食品應當是普通食品都應當達到的一種基本要求。
綠色食品是我國農業部門在九十年代初發展的一種食品,分為A級綠色食品和AA級綠色食品。其中,A級綠色食品生產中允許限量使用化學合成生產資料,AA級綠色食品則較為嚴格地要求在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和其它有害於環境和健康的物質。從本質上來講,綠色食品是從普通食品向有機食品發展的一種過渡產品。有機食品與其他食品的區別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是有機食品在其生產加工過程中絕對禁止使用農藥、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質,並且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技術;而其他食品則允許有限使用這些技術,且不禁止基因工程技術的使用。如綠色食品對基因工程和輻射技術的使用就未作規定。
2)是生產轉型方面,從生產其他食品到有機食品需要2-3年的轉換期,而生產其他食品(包括綠色食品和無公害食品)沒有轉換期的要求。
3)是數量控制方面,有機食品的認證要求定地塊、定產量,而其他食品沒有如此嚴格的要求。
因此,生產有機食品要比生產其他食品難得多,需要建立全新的生產體系和監控體系,採用相應的病蟲害防治、地力保護、種子培育、產品加工和儲存等替代技術。
有機產品的確更有益健康
《周日泰晤士報》稱,為期四年、耗資1200萬英鎊的有機研究項目將結束數年來對有機的爭議,並有可能顛覆政府有關
消費者要慎重挑選有機食品
人員的說法:食用有機食品僅僅是一種生活方式。研究發現有機蔬菜和水果中抗氧化劑的含量比常規產品高出40%,而科學家稱抗氧化劑可以降低患癌症和心臟病的風險。同時有機蔬菜和水果還含有更高的有益礦物質,如鐵和鋅。
CarloLeifert教授是歐盟投資項目的合作者,他說有機產品將有助於提高人們的營養吸收。研究人員在毗鄰紐卡斯爾大學的佔地725英畝的農場上種植水果和蔬菜,並在其有機和非有機地塊上分別飼養奶牛,在歐洲其它地方也有奶牛基地。他們發現有機奶牛所產牛奶中的抗氧化劑含量比常規牛奶高出90%。
1生產基地在最近三年內未使用過農藥、化肥等違禁物質;
2種子或種苗來自於自然界,未經基因工程技術改造過;
3生產基地應建立長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護、作物輪作和畜禽養殖計劃;
4生產基地無水土流失、風蝕及其他環境問題;
5作物在收穫、清潔、乾燥、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污染;
6從常規生產系統向有機生產轉換通常需要兩年以上的時間,新開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經12個月的轉換期才有可能獲得頒證;
7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必須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體系,並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有機產品加工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來自已獲得有機認證的產品和野生(天然)產品;
2已獲得有機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佔的比例不得少於95%;
3隻允許使用天然的調料、色素和香料等輔助原料和《OFDC有機認證標準》中允許使用的物質,不允許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劑;
4有機產品在生產、加工、貯存和運輸的過程中應避免污染;
5加工/貿易全過程必需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包括相應的票據。
儘管有機農業有眾多定義,但其內涵是統一的。有機農業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有機農業基本標準,在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農藥、生長調節劑和家畜飼料添加劑,不採用基因工程技術及其產物,而是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採用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維持持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過程,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復農業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和良性循環。
現在有機食品在全美約四分之三的普通雜貨商店就可以買到。
在美國,有機食品的生產是由美國農業部(USDA)通過其國家有機規劃(NOP)控制的。該規劃確立對有機生產生鮮及加工農業食品(包括作物和牲畜)的製造和加工標準。
依據NOP,有機食品原料在生長、處理和加工方式上,均不同於按慣例生產的食品。有機肉類、家禽、雞蛋和乳製品產自未使用抗生素和生長激素的動物體,而且,這些牲畜必須食用有機飼料,並將它們在戶外飼養。要取得有機資格,作物的培育不能選用遺傳工程、致電離輻射、合成成分或污泥製作的化肥,或最傳統的殺蟲劑。為幫助消費者識別其購買食品的有機質含量,USDA採取了嚴格的標註標準。只有最低含有95%有機材料生產的產品才能顯示USDA有機圖章。有機成分少於70%的產品可在其產品側面列出有機生產成分,但不可以在包裝的正面聲稱是有機食品。如果供應商令人誤解地標註一個產品,違反一次規定可被處以高達11000美元的罰款。
在一個產品被標註為有機之前,要由一位政府認可的證明人檢查農場,確認所有的農藝實踐符合USDA有機標準。在將有機食品送往超市和餐館之前,處理或加工有機食品的公司,也要通過USDA認可的證明人鑒定。當尋求獲得證明時,申請者必須提供有機系統計劃,即在生產、記錄保持程序,以及所採取的防止有機與無機產品混合方面實際操作的詳細規範。
NOP不應用於任何非農業產品,如有機健康和美容產品。ANSI(美國國家標準協會)成員機構國家衛生基金會(NSFInternational)已著手此項工作,正在進行一個標準的制定,它將定義未被NOP涵蓋的,又被鑒定為有機產品的標準。當《非農有機產品》標準完成後,將包括膳食補給品、個人保健和化妝品、寵物食品、水產品和有機纖維品。
NSF會對食品、水、空氣和生活消費品進行產品認證和標準制定。作為ANSI認可的標準制定組織,NSFInternational會根據ANSI的公開、公平、協商一致和適當程序的基本要求制定標準。
(1995年10月國家環保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授予工作,保證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產品的質量,維護有機(天然)食品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有機(天然)食品是指經有機食品頒證機構確認的,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一切可食用的農副產品,包括糧食產品、蔬菜、水果、茶葉、畜禽產品、水產品、野生天然食品等及其加工產品。
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是用來證明食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專用性標誌,可以和食品商標同時使用。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有機(天然)食品標誌和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審批和管理,監督標誌的使用,定期向社會公布授予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食品目錄。
第四條向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申請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章程的規定。
第二章申請、審查和批准
第五條申請有機(天然)食品標誌者,應向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提交《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申請表》,出具下列資質證件:
1、營業執照或註冊證;
2、產品執行標準;
3、商標註冊證;
加工企業還須提交污染物排放狀況及達標證明。
農戶申請的,可持村民委員會或鄉級政府的介紹信。
第六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在接到申請后,應在15天內作出受理與否的答覆。
第七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后,應按照《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進行審查。審查期一般為3~6個月。處於向有機(天然)食品生產轉變過程中的產品,審查期為1~2年。
第八條申請人在接受審查期間,有義務積極協助審查工作,如實填報有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並接受生產、加工、貯藏、運輸的現場檢查、原材料追蹤審查和涉及特定要求的取樣檢測。
第九條對經審查,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發給《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允許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對不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標誌的使用與監督
第十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是許可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唯一法定證明文件,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一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持有人(以下簡稱證書持有人)有權在有機(天然)食品的標籤、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第十二條有機(天然)食品標誌圖形式樣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統一製作、提供。
證書持有人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十三條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時,應在標誌圖形的下方同時標印該產品的證書號碼。
第十四條證書持有人只能在證書所列產品上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不得將標誌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五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在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標誌的,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應在期滿前給予正式書面答覆。有效期滿后未提出申請的,不得繼續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第十六條在《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1、證書持有人變更的;
2、產品類型(規格)變更的;
3、產品名稱變更的;
4、使用新的商標的。
第十七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應當對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使用情況和產品質量進行追蹤審查,監督證書持有人正確和合法地使用標誌。
對不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的產品,撤銷其《有機(天然)食品證書》。
第十八條證書持有人應接受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的監督和審查,按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的要求建立帳目檔案,報送生產、加工和銷售的資料。
第四章申訴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或消費者可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投訴:
(一)產品符合申請要求,但申請未被受理的;
(二)對撤銷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有異議的;
(三)不按規定收費的;
(四)有機食品發展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投訴時應報書面申訴書,寫明投訴要求和理由並提出必要的證據。
第二十一條國家環保局經調查、取證和核實,於三個月之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處理申訴所需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撤銷該證書。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使標誌變形、變色或明顯有損於標誌形象的,或違反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責成其限期改正,對於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響者,撤銷其證書。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者,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撤銷其《有機(天然)食品證書》,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發現有假冒《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和標誌的,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責成其行為人停止假冒,賠償損失;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申請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和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需繳納費用。收費遵循不營利原則,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93(價費字)56號文關於發布《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暫定如下。
(一)申請頒證的費用包括:申請費、分析檢測費、檢查員的差旅費和服務費。無論頒證與否,申請者都需支付這些費用。
1、申請費暫定為200元(生產者)和400元(加工者);
2、分析檢測費根據分析測定的項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費標準從優收取;
3、檢查員的差旅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服務費暫定為每天50元。
(二)頒證批准后,收取頒證費2000元(暫定)。
(三)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管理費按產品銷售額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有機(天然)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則根據工商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