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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業
知識產業
知識產業又稱“智力產業”、“信息產業”,是美國經濟學家弗·馬克盧普在1962年他的著作《知識產業》中提出的一個概念。隨著信息革命的來臨,這個概念得到普及。它所含的產業部門或領域是:教育、研究開發、通訊媒介、信息機械、信息服務。具體說來,這一產業是按照以下方式組織起來的:(一)信息增殖機構,既各種大眾傳播媒介。(二)信息傳遞機構,指電話、電報、郵政、衛星等等。(三)為個人需要提供信息的機構,如圖書館、資料庫、計算機服務處等等。(四)製造與維修、印刷、電子設備的機構。(五)提供傳播內容的機構(人),如通訊社、節目製造商、作家和演員、計算機程序編製者、教育材料設計者等等。(六)經濟支援機構,如廣告公司、發行和推銷部門等等。(七)行政支援機構,如法律顧問部門、宣傳與公共關係部門、財務部門、行政諮詢部門等等。(八)人事支援,如工會與職工協會、人員培訓部門、人才選拔機構等等。(九)數據收集與研究機構,如調查預測部門、理論研究機關、研究開發部門等等。(十)教育部門,既是知識產業的一部分,又為這一產業提供後備人員。馬克盧普的後繼者、信息學家馬·波拉特根據知識產業論,提出了以農業、工業、服務業、知識(信息)業四大產業分析就業結構的方法,打破了以往廣泛使用的柯·克拉克的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的三分法,使知識產業成為獨立的系統。
他認為,知識產業是或者為自身消費,或者為他人消費而生產知識,或從事信息服務和生產信息產品的組織或機構,如廠商、機構、組織或部門,甚至可能是個人或家庭。
其中:
信息產品指以生產、傳播或接受知識為主要目的(或功能)的有形產品,如記錄紙、報紙、期刊、圖書、唱片、磁帶、辦公用品和信息設備。
信息設備是指以生產、傳播和接受知識為目的(或功能),或以信息服務為目的的機械、器具、裝置和設施。
知識生產者是那些新信息的創造者,他們利用“來自他人的豐富的信息儲存,並在其中增加許多自身的創造天才和想象力,而且他們還能夠發現某個已被接受的事物和與其信息交流的事物之間的新的相互影響和聯繫”,從而形成新的知識或信息。
根據以上定義,馬克盧普把知識產業分為5個層次:
第一層次:研究與開發。這是知識的生產、使用與擴散的有組織的活動形式,它的主要特點是緊緊圍繞知識的創新與知識的應用,包括技術創新,制度創新與管理創新及其有機的結合。
第二層次:所有層次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職業教育、教會教育、軍訓、電視教育、自我教育與實踐教育。
第三層次:通訊及中介媒體。如圖書、雜誌、無線電、電視藝術創作、娛樂等。
第四層次:信息設備或設施。包括電腦、電子數據信息處理、電信、辦公設備與設施等。
第五層次:信息機構與組織。包括圖書館、信息中心,與相關的政府、法律、財政、工程、醫學等部門,這類知識產業也稱為信息服務產業。
對知識產業範圍的界定和分類有不同的說法。按OECD的提法,知識產業是指具有較為密集的技術和人力資源投入的部門,從統計的角度出發,涵蓋以下範圍:
製造業中的高技術產業;製造業中的中高技術產業;服務業中的通信業,服務業中的金融、保險、房地產和商務活動,服務業中的社區、社會和個人服務,
1.知識產業對國民經濟結構的軟化作用;
2.知識產業發展的直接結果,是減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基本物質資源,知識產業對物質資源具有明顯的替代作用;
3.知識產業對國民經濟產生要素的優化作用;
4.知識產業對國民經濟增長的倍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