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
全權證書是一國主管機關頒發的指定一人或數人代表本國締結條約的文件。一般由國家元首、政府或外交部門頒發,通常載明代表身份及其具體締約許可權,包括談判,議定、認證約文,表示本國受條約拘束等。未經授權的締約行為非經代表本國事後確認無法律效果。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在從事一切締約活動時,使館館長在議定派遣國與接受國之間的條約約文時,國家派往某一國際會議、國際組織或該組織某一機關的代表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內議定約文時被認為當然代表其國家而無需出具全權證書。
目錄
按照國際慣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時,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我國締約程序法規定,下列人員談判簽署條約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1)國務院總理、外交部長;
(2)談判、簽署與駐在國締結條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館長;
(3)談判、簽署以本部門名義締結條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首長;
(4)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往國際會議或者派駐國際組織,並在該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內部參加條約談判的代表。實踐中,國家主席簽署條約也無須出具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