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級

降級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

詞語解釋


基本信息

【詞目】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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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釋

1. [reduce to a lower rank]∶降低級別
2. [send to a lower grade]∶從較高的年級下降到較低的年級

詳細解釋

降低等級。
《清會典·兵部·八旗通例》:“如兼世職官員緣事降級,應降一級者,罰俸一年半。”
龔自珍 《明良論四》:“府州縣官,左顧則罸俸至,右顧則降級至,左右顧則革職至。”
《人民日報》1957.10.29:“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八種。”
從一個高級系統到低級系統

有關法律


《公務員法》中對降級有以下描述: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 知 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解除處分后,晉陞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駕照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令)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最高准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自願降級除外):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
(四)自願申請降級准駕車型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自願降級除外),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註銷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駕照降級順序:A1-A2-A3-B1-B2-C1
駕照降級前後表格
降級前准駕車型降級后准駕車型
A1A3 B1 B2
A1 A2A2 A3
A2B1 B2
A2 A3A3 B1 B2
A3C1
A3 B1 B2B1 B2
A3 B1B1
A3 B2B2
B1 B2B2
B1C1 M
B2C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