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技師

預備技師

預備技師指持證人已完成預備技師學制教育,並通過相應職業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的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未進行綜合評審)。

適用範圍


(一)
(二)預備技師證書表明持證人已完成預備技師學制教育,並通過相應職業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的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未進行綜合評審)。
(三)預備技師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

發放辦法


(一)預備技師證書由我部統一印製並免費發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負責全國預備技師證書的印製、統籌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具體負責預備技師證書的統計和發放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統一向我部申領。
(二)各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應於每年年底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報本院校下一年度預備技師畢業人數及證書需求數量,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后,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本省(區、市)預備技師證書需求數量后,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提出本省(區、市)當年度空白證書申領計劃,並按規定填寫《預備技師證書申領審核表》(附后)。我部職業能力建設司會同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以技工院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註冊的學籍人數為依據,按照各地技師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預備技師班每年畢業生人數,核撥空白預備技師證書。

證書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負責技工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省(區、市)預備技師證書的申領、驗印及管理工作。經其批准,由省級或地(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預備技師考核和證書發放工作。預備技師證書的編碼、列印、統計、驗印、發放和鑒定收費等工作按照《關於做好預備技師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5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規範預備技師證書核發管理工作,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預備技師證書核發工作管理規定和工作流程。空白預備技師證書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實行保管與使用分開,每次領用均要登記,並記錄核發情況。損壞證書須加蓋“作廢”字樣予以保存備查,並將作廢證書流水碼報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備案。預備技師證書遺失者,須登報聲明作廢,並向頒發原證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由同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審核辦理。補辦的證書使用原證書編碼和新證書流水碼,並在備註欄內註明。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預備技師證書信息查詢系統,將獲取預備技師證書人員的信息上網並向社會公布,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查詢。證書信息查詢系統要與技工院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系統相鏈接。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各技工院校應免費向學生髮放預備技師證書,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證書工本費。
(五)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發放、偽造、塗改預備技師證書。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認真調查,對違規違紀的要嚴肅查處。對社會上出現的偽造、販賣、制售假證書的,要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