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築
24米以上的建築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鋼結構技術規程(附條文說明)》的規定,高層民用建築為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大於28m的住宅建築以及房屋高度大於24m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築。從使用功能來說,有的是普通的辦公樓,有的是國家四星級、五星級高級賓館。
因此,同樣規模的高層民用建築,其要求不一樣。為了便於針對不同建築物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給水、防煙排煙、電氣防火等方面分別提出不同的要求,以達到既保障各類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又能節約投資的目的,因此很有必要對高層民用建築進行分類。
高層民用建築分類的依據是什麼?
由於高層民用建築範圍廣、功能多,因此對高層民用建築進行分類是一件比較複雜的工作。根據現行防火設計規範,目前我國對高層民用建築主要從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大小、疏散和撲救的難度等方面來劃分。如一類建築中,有的同時具有上述幾方面的因素,有的則具有較突出的一、二個方面因素。如醫院皆列為一類,是由病人行動不便、疏散困難這一特點決定的。又如辦公樓、科研樓,重要的劃為一類;對於普通的,又根據高度不同分別劃為一類和二類,這主要考慮高度增加后給疏散和撲救帶來的難度。
高層民用建築包括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一類居住建築
包括高級住宅和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普通住宅。
二類居住
包括建築十層至十八層的普通住宅。
一類公共建築
包括醫院;高級旅館;建築高度超過50m或每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建築高度超過50m或每層建築面積超過1500㎡;的商住樓;中央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樓;網局級和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電力調度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樓、書庫;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建築高度超過50m的教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
二類公共建築
包括除一類建築以外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商住樓、圖書館、書庫;省級以下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度樓;建築高度不超過50m的教學樓和普通的旅館、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