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等級

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

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它由組成建築物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確定。規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影響耐火等級選定的因素有:建築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建築物的高度和面積、火災荷載的大小等因素。

內容簡介


燃燒性能特點

①一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築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
②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築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其它為不燃燒性。
③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屋頂承重構件為難燃性。
④四級耐火等級建築:防火牆為不燃燒性,其餘為難燃性和可燃性。

廠房和倉庫

3.2.1條: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表3.2.1的規定。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錶、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築,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於4t/h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9 等標準的規範。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採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採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乙類廠房,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耐火極限應為4.0h。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2.50h和2.00h。
3.2.11 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非承重外牆,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當采 用 難 燃 性 牆 體 時,不 應 低 於 0.50h 。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牆,當採用不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牆,當採用難燃性牆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
3.2.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和屋面板,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 建規》有關規定。
3.2.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稱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1.19 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民用建築

5.1.2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2的規定。
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稱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 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層、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當採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難燃性牆體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當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時,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性牆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性牆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築內採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5.1.7 建築中的非承重外牆、房間隔牆和屋面板,當確需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築、老年人建築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
5.1.9 建築內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汽車庫和修車庫

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於表 3.0.2的規定。
註: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 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Ⅳ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註: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的規定執行。

影響因素


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與構成構件的材料和構件的構造做法有關,應由消防檢測部門試驗檢測確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附錄中可查閱常見的構造做法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建築設計


規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適用於民用建築和部分工業建築。

耐久年限

關於建築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1.0.4條 寫得很清楚: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 50 ~100年 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 25 ~50年 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設計的是“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其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就要達到“100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質(用)期,這耐久年限就是建築的保質期。

重要性

關於“重要的公共建築”,似乎沒有一本規範來詳細劃分,可以在“通則”、“高規”、《民用建築收費標準說明》、抗震設計規範、結構設計規範等中找到答案。建築的重要性與建築的高度、面積、人民的生命財產及政治影響程度有關。

法律法規


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築構件(梁、柱、樓板、牆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筋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牆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是木屋頂和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牆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關於確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和耐久年限:
對於新設計的房屋,應該是依據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築的高度和面積、對生命財產及政治影響程度來確定其級別,並按該級別的要求如樓梯電梯的設計要求、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結構抗震要求等等來進行設計。
對已建成的或舊建築,應該是對其主要構部件性能進行判別,對照相應規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