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泛區

洪泛區

河流的中下游沿岸,經長期洪水泛濫沖積而成的平原。其中已經修築堤圩保護的為防洪保護區,未建堤的為自然泛區。洪泛區:江河兩岸、湖周海濱易受洪水淹沒的區域。歷史上洪水泛濫形成的沖積平原,或稱洪泛平原。在大河流的中下游多有人口眾多、經濟發達、財富密集的沖積平原。為合理髮展洪泛區的經濟並減小洪災損失,需根據洪水發生頻率、淹沒水深和流速及危害程度對洪泛區進行區劃,如劃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允許開發區等。在區劃的基礎上,應制定法令法規對洪泛區實行管理,保持洪泛區內劃定區域的行洪、滯洪功能,統籌安排土地利用;限制與洪水威脅不相適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減小洪災損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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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河沿岸、湖周、濱海易受洪水淹沒的地區。也是洪水泛濫所形成的沖積平原,又稱洪泛平原。世界各大江河中下游一般都有寬廣的洪泛區。在中國、日本洪泛平原面積約佔全國土地面積的10%,居住人口佔全國半數以上。匈牙利洪泛區占國土面積25%,有80%的村鎮、城市,50%的鐵路、公路都在該區內。美國洪泛區面積約佔全國面積7%。荷蘭全國地勢低平,約有1/4的面積低於海平面,經常受海潮、暴雨、洪水和漬澇的嚴重威脅。這些地區土地肥沃,交通發達,有發展工農業的良好條件,但也是最易遭受洪災的地區,如何合理利用這些地區,以發展生產縮小洪災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由於以往對這個問題認識不足,洪泛區的不合理開發日趨嚴重,區內人口不斷增長,向城市化發展,財富越加密集。雖然近數十年來修建了大量的防洪工程,也取得了很大的防洪效益,受災害機遇有所減少,但洪災損失卻越來越大。合理利用洪泛區,並結合一定數量的防洪工程,可取得發展社會經濟與減少洪災損失的最優效益。
區劃 目的在於控制洪泛區不合理的發展以減少洪水損失。洪泛區的劃分要因地制宜進行比較,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劃分標準,一般根據地形、洪水頻率、淹沒水深、流速以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進行劃分。洪泛區劃分與管理要統籌安排,使每個區域限於一定用途,一般將低洼易澇的地方劃為行洪、蓄洪、滯洪區;把地勢較高,一般不易受洪水淹沒或修築有較高標準堤防保護的地方劃為允許開發區。1958年有的學者提出把洪泛區劃分為行洪區和行洪邊緣區。前者指天然河道及其兩側的部分地區;後者指遇設計洪水時,行洪區以外受洪水淹沒的地區。1960年有學者將上述意見加以補充,提出三區劃分法。①嚴禁區:即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地區,不允許繼續開發。②限制區:即5年一遇至20年一遇洪水位的地區,只准許某些必要的發展。③允許開發區:即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上的地區允許開發,但對洪水要有防禦措施。隨著實踐發展,1970年又有學者提出按洪水頻率、水深、流速等洪水數據繪製洪水淹沒圖進行區劃。美國已開始應用這類區劃方法,但尚未在全國推行,全國有16000處洪水易淹區,現僅完成部分區劃圖。
管理 在洪泛區區劃的基礎上,通過頒布法令、條例或其他方式,對區內土地使用和建築物的修建使用等實施管理,並繪製標明分區圖以供使用。洪泛區管理的內容一般包括:①在開發區採取減少洪水災害損失的措施。②限制與洪水危險不相適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③對減少洪災損失和土地利用等進行綜合安排。④保持洪泛區的行洪、滯洪的作用等。洪泛區管理是一項十分複雜的工作,世界各國發展很不平衡,美國主要是在州和州以下地方一級實行,由國會和聯邦政府推動。據1980年統計有馬里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衣阿華、康涅狄格、田納西等27個州及田納西河流域制定了洪泛區管理計劃。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亦制定有關洪泛區管理計劃,提出:由政府投資的建築高程應高於100年一遇的洪水位,行洪道泄洪應不受阻礙,低於20年一遇洪水位的地面應無建築物等。中國於1988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在防洪河道和滯洪區、蓄洪區內,土地利用和各種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四川省沿長江將江濱土地按高程劃分為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
為減少洪災損失,對已開發的地區,若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一般宜用工程措施保護;對不合理的開發要限制發展。對洪泛區實行區劃,制定和完善管理法令,逐步推行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