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2014年李艷海等所著的圖書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是2014年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艷海、王海宏、胡曉麗、陳國立、徐成高、吳宏偉等。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範編製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範。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增加了建築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
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
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
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築面積計算要求;
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的面積計算規定;
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
7.修訂了陽台的面積計算規定;
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
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
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
11.增加了有頂蓋的採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規範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本規範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員:李艷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滻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 彬 澤仁江措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標準。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目錄


1 總 則…………………………………………………………………………………………1
2術 語…………………………………………………………………………………………2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5
本規範用詞說明…………………………………………………………………………………8
附:條文說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Terms……………………………………………………………………………………………2
3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 總 則
1.0.1 為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5 建築空間 space
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築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2.0.16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台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2.0.22 陽台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繫的構造。
2.0.24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7 建築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空間。
2.0.28 露台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台。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台階 step
聯繫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
3.0.4 對於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檯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
3.0.13 窗檯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併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併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併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GB/T 50353-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50353-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規範是在《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50353-2005)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員是胡曉麗、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為便於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範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編製組按順序,編製了包括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內容的條文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範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規範條文規定時參考。
目次
1 總 則 ……………………………………………………………………………………………
2術 語………………………………………………………………………………………………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1 總 則
1.0.1 我國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後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101-95),其中含“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準發布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
此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鑒於建築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建築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一和完善。
1.0.2本條規定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條文中所稱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過程。
2 術 語
2.0.1建築面積包括附屬於建築物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
2.0.5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設計中可能標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沒有標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確)的圍合空間,均屬於建築空間。
2.0.13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並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落地櫥窗是指在商業建築臨街面設置的下檻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內首層地板,用來展覽各種樣品的玻璃窗。
2.0.15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檯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2.0.16檐廊是附屬於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桿、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凸出牆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築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牆混合支撐雨篷、牆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築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台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於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2.0.20門廊是在建築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牆,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
2.0.24變形縫是指在建築物因溫差、不均勻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結構破壞變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預先設縫將建築物斷開,令斷開后建築物的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者是劃分為簡單、規則的段,並令各段之間的縫達到一定的寬度,以能夠適應變形的需要。根據外界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一般分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
2.0.25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後退的建築物。
2.0.26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築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築物之間的功能聯繫,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8露台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置在首層並有圍護設施的平台,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台,則該平台應視為陽台,按陽台的規則計算建築面積。
2.0.30台階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不同標高地面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處設置的供人行走的階梯式連接構件。室外台階還包括與建築物出入口連接處的平台。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範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圖1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
1——圍護設施;2——圍護結構;3——局部樓層
3.0.4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採用凈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台的風雨操場等。
3.0.5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範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範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按本規範第3.0.18條規定執行。
3.0.6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準,對后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圖2 地下室出入口
1——計算1/2投影面積部位;2——主體建築;3——出入口頂蓋;
4——封閉出入口側牆;5——出入口坡道
3.0.7本條既適用於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建築物吊腳架空層見圖3。
圖3 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1——柱;2——牆;3——吊腳架空層;4——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3.0.9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4。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見圖5。
圖4 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
1——欄桿;2——架空走廊
圖5 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
1——架空走廊
3.0.10本條主要規定了圖書館中的立體書庫、倉儲中心的立體倉庫、大型停車場的立體車庫等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起局部分隔、存儲等作用的書架層、貨架層或可升降的立體鋼結構停車層均不屬於結構層,故該部分分層不計算建築面積。
3.0.14檐廊見圖6。
圖6 檐廊
1——檐廊;2——室內;3——不計算建築面積部位;4——計算1/2建築面積部位
3.0.15門斗見圖7。
圖7 門斗
1——室內;2——門斗
3.0.16雨篷分為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有柱雨篷,沒有出挑寬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層數的限制,均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其結構板不能跨層,並受出挑寬度的限制,設計出挑寬度大於或等於2.10m時才計算建築面積。出挑寬度,系指雨篷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弧形或異形時,取最大寬度。
3.0.18本規範的2005版條文中僅對圍護結構向外傾斜的情況進行了規定,本次修訂后條文對於向內、向外傾斜均適用。在劃分高度上,本條使用的是“結構凈高”,與其他正常平樓層按層高劃分不同,但與斜屋面的劃分原則相一致。由於目前很多建築設計追求新、奇、特,造型越來越複雜,很多時候根本無法明確區分什麼是圍護結構、什麼是屋頂,因此對於斜圍護結構與斜屋頂採用相同的計算規則,即只要外殼傾斜,就按結構凈高划段,分別計算建築面積。斜圍護結構見圖8。
圖8 斜圍護結構
1——計算1/2建築面積部位;2——不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3.0.19建築物的樓梯間層數按建築物的層數計算。有頂蓋的採光井包括建築物中的採光井和地下室採光井。地下室採光井見圖9。
圖9 地下室採光井
1——採光井;2——室內;3——地下室
3.0.20室外樓梯作為連接該建築物層與層之間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無論從其功能、還是工程計價的要求來說,均需計算建築面積。層數為室外樓梯所依附的樓層數,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築物範圍的層數。利用室外樓梯下部的建築空間不得重複計算建築面積;利用地勢砌築的為室外踏步,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1建築物的陽台,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3.0.23幕牆以其在建築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來區分,直接作為外牆起圍護作用的幕牆,按其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設置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不計算建築面積。
3.0.24為貫徹國家節能要求,鼓勵建築外牆採取保溫措施,本規範將保溫材料的厚度計入建築面積,但計算方法較2005年規範有一定變化。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保溫隔熱層以保溫材料的凈厚度乘以外牆結構外邊線長度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其外牆外邊線長度不扣除門窗和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構件(如陽台、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所佔長度。當建築物外已計算建築面積的構件(如陽台、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等部件)有保溫隔熱層時,其保溫隔熱層也不再計算建築面積。外牆是斜面者按樓面樓板處的外牆外邊線長度乘以保溫材料的凈厚度計算。外牆外保溫以沿高度方向滿鋪為準,某層外牆外保溫鋪設高度未達到全部高度時(不包括陽台、室外走廊、門斗、落地櫥窗、雨篷、飄窗等),不計算建築面積。保溫隔熱層的建築面積是以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來計算的,不包含抹灰層、防潮層、保護層(牆)的厚度。建築外牆外保溫見圖10。
圖10 建築外牆外保溫
1——牆體;2——粘結膠漿;3——保溫材料;4——標準網;5——加強網;
6——抹面膠漿;7——計算建築面積部位
3.0.25本規範所指的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是指暴露在建築物內,在建築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3.0.26設備層、管道層雖然其具體功能與普通樓層不同,但在結構上及施工消耗上並無本質區別,且本規範定義自然層為“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因此設備、管道樓層歸為自然層,其計算規則與普通樓層相同。在吊頂空間內設置管道的,則吊頂空間部分不能被視為設備層、管道層。
3.0.27不計算建築面積項目:
1指的是依附於建築物外牆外不與戶室開門連通,起裝飾作用的敞開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與陽台相通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等設備平台部件;
2騎樓見圖11,過街樓見圖12;
圖11 騎樓
1——騎樓;2——人行道;3——街道
圖12 過街樓
1——過街樓;2——建築物通道
3指的是影劇院的舞台及為舞台服務的可供上人維修、懸掛幕布、布置燈光及布景等搭設的天橋和挑台等構件設施;
5建築物內不構成結構層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業廠房、攪拌站和料倉等建築中的設備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為室內構築物或設備服務的獨立上人設施,因此不計算建築面積。
6附牆柱是指非結構性裝飾柱;
7室外鋼樓梯需要區分具體用途,如專用於消防樓梯,則不計算建築面積,如果是建築物唯一通道,兼用於消防,則需要按本規範的第3.0.20條計算建築面積。

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2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