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建設部為滿足工程造價計價工作而發布的規則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標200467號)的要求在1995年建設部發布的《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於2005年4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布實施。

規則


全國統一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國家經委於1982年頒布的法規性文件,其主要計算規則如下:
1.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築物如帶有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築物,如需分別計算建築面積,當高跨為邊跨時,其建築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勒腳以上外牆表面至高跨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當高跨為中跨時,其建築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中柱外邊線間的水平寬度計算。
(3)多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
(5)用深基礎做地下架空層加以利用,且層高超過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6)坡地建築利用工作之便吊腳做架空層加以利用,且層高超過2.2米,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7)穿過建築物的通道不計算建築面積,建築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迴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8)圖書館的書庫按書架層計算建築面積。
(9)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築物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10)舞檯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11)建築物內的技術層,層高超過2.2米的,應計算建築面積。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獨立柱的雨篷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3)有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4)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5)突出牆外的門斗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6)封閉式陽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凹陽台、挑陽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7)建築物牆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8)兩個建築物之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9)室外樓梯作為主要通道和用於疏散的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樓內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20)跨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高架單層建築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者按多層計算。
2.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牆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2.2米以內的技術層。
(4)構築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儲油(水)池、貯倉、圓庫、地下人防干支線等。
(5)建築物內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
(7)單層建築物內分隔的操作間、控制室、儀錶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於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3.其他
在計算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可參照下述規則進行辦理。
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見圖。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原文


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26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二○○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4]67號)的要求,本規範是在1995年建設部發布的《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為滿足工程造價計價工作的需要,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築結構和新技術等對建築面積計算的影響,考慮了建築面積計算的習慣和國際上通用的做法,同時與《住宅設計規範》和《房產測量規範》的有關內容做了協調。本規範反覆徵求了有關地方及部門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先後召開多次討論會,並經過專家審查定稿。
本規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為便於準確理解和應用本規範,對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的有關條文進行了說明。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有關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以使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胡曉麗王彭林徐余泉王誨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目次

1總則
2術語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1總則
1.0.1為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面積計算。
1.0.3建築面積計算應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
1.0.4建築面積計算除應遵循本規範,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術語
2.0.1層高storyheight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2自然層floor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架空層emptyspace
建築物深基礎或坡地建築吊腳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築空間。
2.0.4走廊corridorgallery
建築物的水平交通空間。
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6檐廊eavesgallery
設置在建築物底層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7迴廊cloister
在建築物門廳、大廳內設置在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門斗foyer
在建築物出入口設置的起分隔、擋風、禦寒等作用的建築過渡空間。
2.0.9建築物通道passage
為道路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建築空間。
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
建築物與建築物之間,在二層或二層以上專門為水平交通設置的走廊。
2.0.11勒腳plinth
建築物的外牆與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觸部位牆體的加厚部分。
2.0.12圍護結構envelop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四周的牆體、門、窗等。
2.0.13圍護性幕牆enclosingcurtainwall
直接作為外牆起圍護作用的幕牆。
2.0.14裝飾性幕牆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
設置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
2.0.15落地櫥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牆面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6陽台balcony
供使用者進行活動和晾硒衣物的建築空間。
2.0.17眺望間viewroom
設置在建築物頂層或挑出房間的供人們遠眺或觀察周圍情況的建築空間。
2.0.18雨篷canopy
設置在建築物進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陽篷。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為半地下室。
2.0.21變形縫deforrnationjoint
伸縮縫(溫度縫)、沉降縫和抗震縫的總稱。
2.0.22永久性頂蓋permanentcap
經規劃批准設計的永久使用的頂蓋。
2.0.23飄窗baywindow
為房間採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外牆的窗。
2.0.24騎樓overhang
樓層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臨街樓房。
2.0.25過街樓arcade
有道路穿過建築空間的樓房。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單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其外牆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l單層建築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2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凈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
3.0.2單層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者,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而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3多層建築物首層應按其外牆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樓層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4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和場館看台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凈高不足1.20m時不應計算面積。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應按其外牆上口(不包括採光井、外牆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6坡地的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並有圍護結構的,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設計加以利用、無圍護結構的建築吊腳架空層,應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1/2計算;設計不利用的深基礎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場館看台下的空間不應計算面積。
3.0.7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有迴廊時,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rn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8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
3.0.9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0有圍護結構的舞檯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1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3.0.12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3建築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4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5建築物內的室內樓梯間、電梯井、觀光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垃圾道、附牆煙囪應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
3.0.16雨篷結構的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箕。
3.0.17有永久性頂蓋的室外樓梯,應按建築物自然層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8建築物的陽台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9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20高低聯跨的建築物,應以高跨結構外邊線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1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2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應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3建築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併在建築物面積內計算。
3.0.24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1建築物通道(騎樓、過街樓的底層)。
2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夾層。
3建築物內分隔的單層房間,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屋頂水箱、花架、涼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機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內的雨篷以及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台、挑廊。
7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室外樓梯和用於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樓梯、爬梯。
8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9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地鐵隧道。(構築物)
本規範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本規範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條文說明

總則

1.O.1我國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在20世紀70年代依據前蘇聯的做法結合我國的情況制訂的.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I)cz—101—95),其中含“建築面積計算規則”(以下簡稱“原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修訂。
一直以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在建築工程造價管理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築房屋計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標,是計算單位工程每平方米預算造價的主要依據。是統計部門匯總發布房屋建築面積完成情況的基礎。目前,建設部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房產測量規範》的房產面積計算,以及《住宅設計規範》中有關面積的計算,均依據的是《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隨著我國建築市場發展,建築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層出不窮,為了解決建築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使建築面積的計算更加科學合理,完善和統一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計算方法,對建築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對原《建築面積計算規則》予以修訂。考慮到《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重要作用,此次將修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改為《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1.0.2本規範的適用範圍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的計算,包括工業廠房、倉庫,公共建築、居住建築,農業生產使用的房屋、糧種倉庫、地鐵車站等的建築面積的計算。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本規範規定建築面積的計算是以勒腳以上外牆結構外邊線計算。勒腳是牆根部很矮的一部分牆體加厚,不能代表整個外牆結構,因此要扣除勒腳牆體加厚的部分。
3.0.2單層建築物應按不同的高度確定其面積的計算。其高度指室內地面標高至屋面板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頂單層建築物。其高度指室內地面標高至屋面板最低處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
關於坡屋頂內空間如何計算建築面積,我們參照了《住宅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將坡屋頂的建築按不同凈高確定其面積的計算。凈高指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或吊頂底面之間垂直距離。
3.0.3多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計算應按不同的層高分別計算。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建築物最底層的層高,有基礎底板的按基礎底板上表面結構至上層樓面的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沒有基礎底板指地面標高至上層樓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最上一層的層高是其樓面結構標高至屋面板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層高指樓面結構標高至屋面板最低處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
3.0.4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和場館看台下的空間應視為坡屋頂內的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應按其凈高確定其面積的計算。設計不利用的空間,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應以其外牆上口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原計算規則規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文字上不甚嚴密,“上口外牆”容易理解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層建築的外牆。由於上一層建築外牆與地下室牆的中心線不一定完全重疊,多數情況是凸出或凹進地下室外牆中心線。
3.0.6建於坡地的建築物吊腳架空層(見圖1)。
圖1坡地建築吊腳架空層
3.0.9本條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增加了立體車庫的面積計算。立體車庫、立體倉庫、立體書庫不規定是否有圍護結構,均按是否有結構層.應區分不同的層高確定建築面積計算的範圍.改變按書架層和貨架層計算面積的規定。
3.0.12本條所稱“場館”實質上是指“場”(如:足球場、網球場等)看台上有永久性頂蓋部分。“館”應是有永久性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單層或多層建築相關規定計算面積。
3.0.13如遇建築物屋頂的樓梯間是坡屋頂.應按坡屋頂的相關條文計算面積。
3.0.14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是指向建築物外傾斜的牆體.若遇有向建築物內傾斜的牆體,應視為坡屋頂。應按坡屋頂有關條文計算面積。
3.0.15室內樓梯間的面積計算,應按樓梯依附的建築物的自然層數計算並在建築物面積內。遇躍層建築,其共用的室內樓梯應按自然層計算面積:上下兩錯層戶室共用的室內樓梯,應選上一層的自然層計算面積。(見圖2)
圖2戶室錯層剖面示意圖
3.0.16雨篷均以其寬度超過2.10m或不超過2.10m衡量,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的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l/2計算。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計算應一致。
3.0.17室外樓梯,最上層樓梯無永久性頂蓋.或不能完全遮蓋樓梯的雨篷。上層樓梯不計算面積.上層樓梯可視為下層樓梯的永久性頂蓋,下層樓梯應計算面積。
3.0.18建築物的陽台,不論是凹陽台、挑陽台、封閉陽台、不封閉陽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0.19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的面積計算。由於建築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型結構,如柱不再是單純的直立的柱,而出現正V型柱、
倒^型柱等不同類型的柱,給面積計算帶來許多爭議,為此,我們不以柱來確定面積的計算,而依據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在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內設有有圍護結構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關條款計算面積。
3.0.23本規範所指建築物內的變形縫是與建築物相連通的變形縫,即暴露在建築物內,在建築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3.0.24其他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第6款突出牆外的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室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內的雨蓬以及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台、挑廊等均不屬於建築結構,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第8款自動扶梯(斜步道滾梯),除兩端固定在樓層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屬於設備。為此扶梯不宜計算建築面積。水平步道(滾梯)屬於安裝在樓板上的設備,不應單獨計算建築面積。
第9款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夾層。

範圍


關於計算全面積的範圍
規定應是人們生產、生活中經常活動和保證人們正常活動的建築空間部位。包括下列內容:
單層建築物高度超過2.20m者。(3.0.1條)
單層建築物中利用坡屋頂內空間,其凈高超過2.10m部位。(3.0.1條)
單層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層高超過2.20m者。(3.0.2條)
多層建築物,層高超過2.20m者。(3.0.3條)
多層建築坡屋頂和場館看台下,當設計加以利用其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3.0.4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層高超過2.20m者。(3.0.5條)
坡地的建築物吊腳架、深基礎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並有圍護結構的,層高超過2.20m的部位。(3.0.6條)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層高超過2.20m者。(3.0.7條)
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層高超過2.20m者。(3.0.8條)
立體書庫、倉庫、車庫,層高超過2.20m者。(3.0.9條)
有圍護結構的舞檯燈光控制室,層高超過2.20m者。
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檐廊、層高超過2.20m者。(3.0.11條)
建築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層高超過2.20m者。(3.0.13條)
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層高超過2.20m者(3.0.14條)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間、電梯井、觀光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垃圾道、附牆煙囪應按建築物自然層計算其全面積。(3.0.15條)
圍護結構的幕牆。(3.0.21條)
外牆外側的保溫隔熱層。(3.0.21條)
關於折算建築面積(計算50%)的範圍
規定了設計加以利用但層高或凈高不能滿足人們正常活動的建築空間部位,或不能完全起擋風遮雨作用,無圍護結構雖有永久性頂蓋的建築空間部位。包括下列內容:
單層建築物高度低於2.20m者。(3.0.1條)
單層建築物利用坡屋頂內空間,其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3.0.1條)
單層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層高低於2.20m者。(3.0.2條)
多層建築物,層高低於2.20m者。(3.0.3條)
多層建築物坡屋頂內和場館看台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3.0.4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層高低於2.20m者。(3.0.5條)
坡地的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並有圍護結構的,其層高低於2.20m的部位;設計加以利用,雖無圍護結構的建築吊腳架空層,應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3.0.6條)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層高低於2.20m者。(3.0.7條)
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層高低於2.20m者。(3.0.8條)
建築立體書庫、倉庫、車庫,高層低於2.20m者。
有圍護結構的舞檯燈光控制室,層高低於2.20m者。(3.0.9條)
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其層高低於2.20m者;對於其有永久性頂蓋雖無圍護結構的,也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 1/2計算建築面積。(3.0.11條)
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3.0.12條)
建築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層高低於2.20m者(3.0.13條)
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層高低於2.20m者。(3.0.14條)
雨蓬結構的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蓬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3.0.16條)
有永久性頂蓋的室外樓梯,應按建築物自然層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3.0.17條)
建築物的陽台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3.0.18條)
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3.0.19條)

作用


1、確定建設規劃的重要指標。
2、確定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
3、計算有關分項工程量的依據。
4、選擇概算指標和編製概算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