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業務
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的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數額巨大,而交易廳內席位有限,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故此只能通過特許的證券經紀商作中介來促成交易的完成。
證券經紀業務
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係。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儘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在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在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經紀商,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證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規則的嚴密性和操作程序的複雜性,決定了廣大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而只能由經過批准並具備一定條件的證券經紀商進入交易所進行交易,投資者則需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來完成交易過程。因此,證券經紀商是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證券經紀商充當證券買方和賣方的經紀人,發揮著溝通買賣雙方並按一定要求迅速、準確地執行指令和代辦手續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務。證券經紀商一旦和客戶建立了買賣委託關係,客戶往往希望證券經紀商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這些信息服務包括:上市公司的詳細資料、公司和行業的研究報告、經濟前景的預測分析和展望研究、有關股票市場變動態勢的商情報告等。
證券經紀關係建立
證券經紀商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同時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經過這兩個環節才能建立經紀關係。
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2.證券經紀商已向投資者揭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
3.投資者表明證券經紀商已向其揭示證券買賣的風險;
4.證券經紀商代理業務的範圍和許可權
5.指定交易或轉託管有關事項
6.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7.委託、交收的方式、內容和要求
8.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
9.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收費說明
10.證券經紀商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11.投資者應履行的交收責任
12.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13.爭議的解決辦法。
如果採用網上委託的方式,證券經紀商與投資者還要簽訂網上委託協議書。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開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目的是投資者用於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在接受開戶時,證券經紀商應對委託人的情況加以了解。
辦理委託手續包括投資者填寫委託單和證券經紀商受理委託。雙方的經紀關係表現為,客戶是授權人、委託人,證券經紀商是代理人、受託人。
委託人、經紀商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人的權利包括:
1.投資者有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2.投資者有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
3.投資者有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包括:
1.如實填寫開戶書和委託單,並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查;
2.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3.足額繳存交易結算資金;
4.採用正確的委託手段
5.接受交易結果;
6.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證券經紀商的權利包括兩條,一是證券經紀商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託要求的權利;二是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其義務主要包括:
1.認真與客戶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託
3.必須忠實辦理受託業務。
具體包括,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時,必須作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託人的買賣委託后,需按委託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儘力以對客戶最有利的價格成交;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地按照委託的交易種類、證券名稱、買入或賣出、買賣數量、限價或市價等條件,在委託有效時間內買賣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委託人的權益。委託人的委託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託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至有效期結束;如委託人變更或撤消委託,經紀商也應立即將變更指令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委託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託,經紀商應退還其交保的資金和證券;買賣成交后,證券經紀商應當按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並代為辦理清算、交收,並將款項和證券及時交付給客戶簽收。
4.經紀商對委託人的一切委託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託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監管、司法機關與交易所等查詢不在此限。
5.經紀商對委託人的委託買賣內容及繳納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記錄;接受客戶繳納的交易結算資金及繳存的證券后應該給委託人合法的憑證。
6.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託,也不得將營業場所延伸到規定場所以外;同一證券公司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託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託買入和委託賣出時,不能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7.證券經紀商在接受客戶委託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
提示: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託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證券公司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需負賠償責任。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投訴或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證券經紀業務中的禁止行為
1.不得為客戶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亦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3.不得侵佔、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4.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量和時間的全權委託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6.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7.不得在批准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託和進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證券交易收費標準,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9.不得散布謠言或其他非公開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職業之便利用或泄露內幕信息
11.不得為他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提供方便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都是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因此,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同時,由於證券經紀業務的具體對象是特定價格的證券,而證券價格受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市場供求情況,社會政治變化,投資者心理因素,主管部門的政策及調控措施等多種因素影響,經常漲跌變化。同一種證券在不同時點會有不同的價格,因此,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還具有價格變動性的特點。
證券經紀業務是一種代理活動,證券經紀商不以自己的資金進行證券買賣,也不承擔交易中證券價格漲跌的風險,而是充當證券買方和賣方的代理人,發揮著溝通買賣雙方和按一定的要求和規則迅速,準確地執行指令並代辦手續,同時盡量使買賣雙方按自己意願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點。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客戶是委託人,證券經紀商是受託人。證券經紀商要嚴格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委託事務。這是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的首要義務。委託人的指令具有權威性,證券經紀商必須嚴格地按照委託人制定的證券,數量,價格和有效時間買賣證券,不能自作主張,擅自改變委託人的意願。即使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了維護委託人的權益不得不變更委託指令,也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如果證券經紀商無故違反委託人的指示,在處理委託事務中使委託人遭受損失,證券經紀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的資料關係到其投資決策的實施和投資盈利的實現,關係到委託人的切身利益,證券經紀商有義務為客戶保密,如股東賬戶和資金賬戶的賬號和密碼;客戶委託的有關事項,如買賣哪種證券,買賣證券的時間和價格等,客戶股東賬戶中的庫存證券種類和數量,資金賬戶中的資金額等。如因證券經紀商泄露客戶資料而造成客戶損失,證券經紀商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