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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2018年6月3日,針對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2018年6月27日報道,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10月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2018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后,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2018年12月20日,陰陽合同當選為2018年度文化體育娛樂類十大流行語。
2021年4月28日,稅務廣電部門調查鄭爽涉嫌“陰陽合同”、“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並非法律術語,其概念主要明確於《招標投標法》頒行之後。
“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
與之相反,“陰合同”是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與“陽合同”相對比,主要特點為: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以備案中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這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統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標投標法》適用於合同訂立過程,對合同履行過程不產生約束力,而“陰陽合同”多出現於合同訂立階段,該司法解釋也並沒有直接否認“陰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辦理備案手續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沒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賦予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中標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合同約定的價款、質量和工期等內容變更,這是當事人締約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據此應按照變更后的履行。
在實踐中,“陰陽合同”大量出現。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稅,稱為“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簽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並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常用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來辦理過戶手續之用;二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簽低,然後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議和舊傢具買賣協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傢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其中,第二種陰陽合同更具備隱秘性。
“陰陽合同”不僅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且動搖社會對誠信經營、履約和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實踐中,鑒於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后,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同時,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后,雖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僥倖矇混過關,但由於這類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經登記、很不規範、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
又如,娃哈哈與達能正在激烈進行的的爭戰:在娃哈哈與達能成立合資公司之初的1996年,在沒有清晰認知“娃哈哈”商標巨大的情況下,這件商標僅僅作價1億元(當年北京無形資產評估中心對其評估價值為22億元)入資到該合資公司中。然而,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出於“保護民族品牌”等因素沒有批准轉讓。基於這種情況,同年2月,達能與娃哈哈又簽訂了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一份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備案,一份未備案。備案的合同是一份簡式合同,沒有對商標的許可合同使用規定過多的限制。未備案的合同是一份詳細的合同,規定了對商標使用的限制。“備案的商標許可協議”與“未備案的商標許可協議”不一致,構成“陰陽合同”。現在看來,這兩份合同是否均有效、如果合同內容不一致,應以哪份合同為準等問題已成為法學界爭論的焦點。
陰陽合同
實踐中,鑒於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后,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對於一筆交易,法律從兩方面來調整,一方面從保護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鼓勵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實意思交易。最終以真實合同為依據,在陰陽合同效力上形成了兩條對立的規範:
1、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
2、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抵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
法院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都是結合案情從這兩條中考量,最終確定一條,要麼認定合同全部無效,要麼僅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有效。
陰陽合同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都是一種客觀現象,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機關、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審判也相對比較寬鬆,除非差價太大,往往根據違約情形選擇適用對違約方不利的規定。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對於差價以裝修名義並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對於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
陰陽合同
4、對於買方不想買而主張賣方避稅,或者簽現售後只想以現售合同上的低價買,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5、對於雙方仍想交易但過戶時一方主張以真實價過戶,另一方拒絕的,會調解,調解不成則認定合同不成立。
6、沒簽過戶確認書,現售價變少的,視為雙方意思變更,現售合同有效。
首先,法律上要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了陰陽合同,才會有責任問題,證據主要指中介在過戶價格確認書或補充協議上簽字或蓋章,或者同時在預約和現售上蓋章但兩份合同差價懸殊。
其次,即便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陰陽合同,但現有民事、刑事法律對於中介這一行為並無明確規定,僅有行業規範和行政性處罰規範,故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中介因協助避稅而承擔責任,最多是依職權建議有關機關追繳稅款和進行行政處罰。
最後,行政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有權對參與陰陽合同的中介進行行政處罰。
公租房成保障主流
陰陽合同
在住房保障方面,政策再次強調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同時著重強調了要“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抓緊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中長期貸款政策”。由此可見,公共租賃住房將成為未來住房保障當中的主力軍。
同時,政策再次強調了要加大住房交易市場檢查力度的問題。首次提及查處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這些細則的具體補充不僅增強了監管的針對性,而且對其他政策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中原房地產的調查顯示,現在的二手房成交納稅只有實際應納稅額50%。這和經紀機構與買賣雙方一起炮製“陰陽合同”等違規手段的盛行有直接關係。一旦對這種普遍存在的市場“潛規則”進行針對性的打擊,將使二手房炒家面臨高額的炒房成本。另外,石家莊市採取了存量房交易軟體的方式避免二手房交易的“陰陽合同”現象發生。
構成犯罪
法官提醒,簽訂兩份購房合同的行為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一旦涉及到陰陽合同,雙方做低房價少繳稅的行為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稅違法行為。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將面臨的是刑事處罰。
陰陽合同糾紛
實踐中,交易雙方簽訂的網簽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內容不一致所引發的糾紛,被稱為陰陽合同糾紛。由於先後多份合同在成交價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不一致,當交易雙方就具體內容發生爭議時,究竟應以哪份合同為準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
陰陽合同影響
同時,在“國五條”及其細則中,個人住房轉讓“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個稅,被看做是調控“重鎚”。為逃避稅收,當事人之間很可能就同一房屋的買賣分別簽訂多份房價款不同的合同,以逃避監管,獲取非法利益。這一問題將直接影響國家稅收政策的執行,不僅影響正常的稅收法規的實施,甚至導致“國五條”有關加征20%稅收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解決措施
要解決交易雙方因陰陽合同導致糾紛,以及規避納稅義務的問題,司法部門和稅務部門都應及時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司法部門應修訂相關司法解釋,其中合同內容的確定,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據。
當事人為了同一合同標的先後簽署多份內容約定不同的合同時,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合同內容。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遵循如下原則:第一,后合同優先於前合同原則;第二,如有證據證明后訂立合同是虛假、非真實的,則應以先前訂立的合同為準;第三,經行政機關備案的合同,在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上沒有必然的效力優先性。但是,對當事人規避限購政策,逃避稅收等故意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司法建議,由相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稅務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的性質、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確定多層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並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使最低計稅價格與市場交易價格大致相當,從制度上杜絕偷漏稅行為的發生。
對於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嚴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加大對避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偷稅漏稅行為予以懲罰。建議由政府稅收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與人民法院之間通過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陰陽合同問題通知政府稅收部門,由稅收部門對已查實的避稅行為予以處罰並公示,從而起到減少與杜絕陰陽合同糾紛的作用。
陰陽合同
想鑽這個空子的購房者需要注意了,除了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之外,在“國五條”瀋陽版細則出台後,由於將嚴格執行房屋評估價格,“陰陽合同”也失去了意義,因為“合同上的價格過低的話,就將按照評估價格繳稅,如果成交價格高於評估價,則按照成交價格繳稅”。
“陰陽合同”屬違法行為
此外,律師表示,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交易雙方的行為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稅罪,根據《刑法》規定有可能被判處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罰。
“陰陽合同”的效力判斷
現實中存在很多類似的情況,簽訂陰陽合同以達到避稅的目的,發生糾紛時,以現有的司法實踐上看,法院會審查哪份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逃避稅收所簽訂的合同並非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一般以實際交易的價格作為依據。
2018年6月3日,央視獨家消息: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2018年6月27日報道,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2018年10月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2018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后,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2021年4月,針對群眾舉報鄭爽涉嫌嫌簽訂“陰陽合同”、拆分收入獲取“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依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核實。
2021年4月30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表示,上海市稅務機關4月初依法受理了群眾關於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的舉報,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其間已要求上海等相關稅務機關對通過“陰陽合同”等方式涉嫌偷逃稅行為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各級稅務機關對惡意偷逃稅行為,要依法嚴查嚴處,堅決維護稅法尊嚴,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同時,要切實依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018年12月20日,陰陽合同當選為2018年度文化體育娛樂類十大流行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