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價格

課稅對象實行從價計徵稅款使用的價格

計稅價格是指課稅對象實行從價計徵稅款使用的價格。每一種從價稅一般都規定有明確的計稅價格。例如,產品稅對工業產品以出廠實際銷售價格為計稅價格;收購農、林、牧、水產品以收購價格為計稅價格;進口關稅則一般以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為計稅價格,等等。計稅價格根據稅款是否包含在價格內,可劃分為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按其是否屬於實際交易價格,可劃分為實際交易價格和組成計稅價格,以及為了計徵稅款需要,由稅務部門規定的特定計稅價格。

價格


含稅價格

包括稅金在內的計稅價格,是使用較多的一種計稅價格。這種計稅價格包含商品的成本、利潤和稅金三個因素,用公式表示為:含稅價格=成本+利潤+稅金。按照中國現行價格制度規定,工、商企業的商品銷售價格,交通運輸和服務業的收費價格都是含稅價格,中國工商稅收的大部分按含稅價格計稅。含稅價格既然使稅金成為產品價值的構成部分,所以稅款的徵收和產品價值的實現是一致的。按含稅價格計稅,便於運用稅收直接調節不同產品的利潤水平,有利於企業產品結構的調整,體現國家的獎勵、限制政策。
按照稅法規定組成的專門作為計稅依據的含稅價格稱組成計稅價格。這是稅務機關在沒有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時,按照計稅價格的組成因素計算出來的一種價格。中國產品稅條例(草案)規定,稅務機關對於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或沒有可資比照的同類產品的實際交易價格)的產品,如工業企業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自製應稅產品、委託加工產品、進口產品等都應換算成組成計稅價格後計征。換算公式如下:
①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應稅自製產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產品稅稅率);
②委託加工產品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產品稅稅率);
③進口產品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1-產品稅稅率)。

不含稅價格

不包括稅金在內的計稅價格。這種計稅價格只包含商品的成本、利潤兩個因素,用公式表示為:不含稅價格=成本+利潤。中國對國營和集體商業部門征繳的農、林、牧、水產品收購環節產品稅的收購價格和進口商品的到岸價格等都是不含稅價格。按不含稅價格計稅,有利於發揮價格與稅收各自的調節作用。除稅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對不含稅價格商品徵稅時,都應按含稅價格的組成因素換算成含稅價格后,按規定的稅率計稅。

價格組成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將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價格轉化為符合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計稅價格是稅收制度規定的,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商品的價格並不符合計稅價格的要求,因而要通過計算增加或減少一定價格部分,使其成為計稅價格。如稅法規定要以含稅價格計稅,當產品價格為不含稅價格時,就應按規定換算成含稅價格。如果已知產品的成本和利潤,組成計稅價格中則應增加稅金的內容,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一般是將不含稅價格轉化為含稅價格。但如果一種產品的銷售價格中已含稅,而稅法規定必須以不含稅價格為基礎計算應納稅金,則須將含稅價格轉換為不含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