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稅

從價稅

從價稅是指按照貨物的價格為標準徵收的稅種,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一定百分比。從價稅額等於貨物總值乘以從價稅率。從價稅額與貨物的價格的高低成正比例關係。

概述


從價稅為“從量稅”的對稱,是按稅收計征標準劃分的一類稅。凡是以課稅對象的價格或金額,按一定稅率計征的稅種,都是從價稅。一般來說,依據課稅對象的價格或金額從價定率計算徵稅,可以使稅收與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增值額、營業額以及納稅人的收益額密切相連,能夠適應價格、收入的變化,具有一定的彈性,較為合理地參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從價稅的稅負輕重與徵稅對象的價格或金額的高低成正比變化。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尤其在物價上漲時,稅額也隨之增加,能夠保證稅收的穩定。同時,從價稅中的累進稅其稅負輕重還受到徵稅標準的高低與徵稅標準所適用的稅率的高低成正比變化的影響。國家通過不同稅率結構的設計,可以有效地實現量能納稅和公平稅負,並達到各種調節目的。但從價稅也有不足,實行從價稅,價格提高稅額增加,不利於改進商品包裝;確定和計算從價稅的價格和金額,無論在方法上還是手續上都比較複雜,給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增加一定困難,容易發生糾紛。
從價稅
從價稅
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貨幣稅逐漸代替實物稅。從價稅得到廣泛的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多數稅種,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關稅等,都屬從價稅。
從價稅
從價稅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價格不是單一的,因此如何確定計稅價格,往往直接關係征納雙方的利益。從價稅一般都以實際價格為計稅標準。如中國的產品稅規定,工業產品按產品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對採購的應稅農產品,按實際採購價格計算納稅。有些特殊情況,從價稅計稅價格的選擇還需考慮與其他有關政策的配合。例如關稅,世界各國採用的徵稅價格標準很不一致,大體上分為到岸價格、離岸價格和法定價格三種。選擇什麼價格為計稅依據,既要符合國際規則,又要考慮國家的外貿政策和財政收入。

徵稅方式


第一,由於從價稅是按照貨物的價值計算的,可以較容易地估算出應得多少財政收入。
第二,從價稅稅額隨著商品價格的變動而變動,從價關稅對加工程度高的產品或奢侈品的進口構成障礙。例如,從量稅為1升/2美元,對於價值2美元一瓶的廉價酒來說,稅率為100%;而對於價值20美元一瓶的高價酒而言,只相當於10%的稅率。10%的從價稅對於較廉價的酒的稅賦為0.2美元,較昂貴的酒的稅賦為2美元。
第三,在國際關稅減讓談判當中,以從價稅為基礎容易比較各國的關稅水平及談判關稅減讓。但是,按從價稅徵收的關稅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何種方法確定應稅的完稅價格。因而,假如海關確定完稅貨物價值為1000美元,那麼,按照10%的從價稅就得徵收100美元的關稅。海關如果確定完稅價格為1200美元,那麼,進口商就不得不為同一商品交納120美元的進口關稅。如果海關不以發票上列明的價格作為確定價值的依據,而採取其他方式,那麼,關稅減讓對貿易產生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為了確保進口商應納關稅不高於進口方關稅減讓表中所確定的正常關稅水平,確立對貨物進行估價的規則,便顯得至關重要。
從價稅
從價稅

優點


①從價稅的徵收比較簡單,對於同種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質的不同再詳加分類。
②稅率明確,便於比較各國稅率。
③稅收負擔較為公平。因從價稅稅額隨商品價格與品質的高低而增減,比較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
④在稅率不變時,稅額隨商品價格上漲而增加,這樣既可增加財政收入,又可起到保護關稅的作用。
在徵收從價稅時,較為複雜的問題是確定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是指經海關審定作為計征關稅的貨物價格,是決定稅額多少的重要因素。目前發達國家多數規定以正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所謂正常價格是指獨立的買賣雙方在自由競爭條件下成交的價格。若發票金額與正常價格一致,即以發票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若發票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則根據海關估定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也有的國家以CIF價或FOB價作為完稅價格。中國以CIF價作為徵收進口稅的完稅價格。

計算公式


從價稅是按照進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
計算公式是:稅額=商品總值×從價稅率如中國1997年稅則規定,稅則號列9004.1000項下的太陽鏡應徵稅額為其進口完稅價格的20%。從價稅為從量稅的對稱。是以課稅對象的價值或價格形式為標準,按一定比例計算徵收的各種稅。是依稅收的計稅標準進行的歸類。

分類


從價稅是指以徵稅對象的價格或者金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比例計征的稅收,又稱從價計征。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大部分稅種都屬於從價稅,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稅種也屬於從價稅。
我國的從價稅採用的計稅價格大體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類是實際的交易價格,可以分為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
第二類是關稅完稅價格,可以分為到岸價格、離岸價格和法定價格;
第三類是組成價格,即按照含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組成的計稅價格;
第四類是特殊價格,即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收和便於徵收管理所使用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