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方
七方
基礎理論名詞。以方劑組成的不同,進行分類,稱為七方。即大方、小方、急方、緩方、奇方、偶方、復方。方劑組成的分類最早見於《內經》。《素問·至真要大論》:“治有緩急,方有大小”,“君一臣二,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偶之制也”,“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至金代成無己《傷寒明理論》才將其總結為七方。
七 、、緩、急、奇、偶、(復)合稱。
七指葯組合臨證運各具七劑。《素•論》謂“治緩急,”,劑類河。《傷寒論》始七,制準繩。味量猛,服完,適邪強盛,病兼證,承湯;味,量,服,治焦病,適宜邪淺,病兼證,蔥豉湯;緩方,藥味多,氣味薄,緩緩攻逐邪氣,或以緩和葯治本。適用於慢性虛弱病證,如四君子湯;急方氣味雄厚,藥性強烈,蕩滌作用較速,是治療急病重症的方劑,如回陽救逆的四逆湯。此外,方劑的藥味合於單數的叫做奇方,用於治療病因單純的病證;合於雙數的則稱偶方,用於治療病因相對複雜的症證,故需要用兩種以上主葯;所謂復方,是指兩方或數方結合使用,適用於複雜的病情或久治不愈的慢性病。劉氏認為,大小緩急奇偶復七方,體現了七種不同的治病組方法則,堪稱論病遣方之準繩。由於疾病千變萬化,症情千差萬別,因而臨證制方尚須靈活變通。
、:藥味藥味藥量,治邪盛,需劑治療治焦疾患,量需頓服劑。
當前一般認為大方有5種:①藥力猛;②藥味多;③藥量重;④量多而一次服完;⑤能治療重病及下焦病。
2、小方:藥味少或藥味多而藥量小,以治病邪較輕,須輕劑治療;或治上焦疾患;或量須重而需分次頻服的方劑。
當前一般認為小方有3種:一是治療病勢輕淺的方劑;二是治上焦病,分量輕,分多次內服的方劑;三是病無兼證,藥味須少。如汗法中的蔥豉湯。
3、急方:指治療急病以及重病的方劑。當前一般認為急方有下列四種意義:①病勢危急,應該即速救治的;②用湯劑蕩滌的作用較速;③藥性劇烈,氣味都很雄厚;④急則治標的方劑。
4、緩方:指方劑之和緩者。適用於體虛而患慢性病證者。現在一般認為緩方有6種:①藥味多,互相制約,單獨直達病所的力量小;②應用無毒藥物,使病邪緩解,免傷正氣;③藥味薄,不求速效;④應用甘緩葯,緩慢發揮作用;⑤用丸藥緩緩攻逐病邪;⑥用緩和葯治本,增進抗病力,疾病自除。
5、偶方:藥味合於雙數或由兩位葯組成的方。當前一般認為病因較為複雜。需要用兩種以上的雙數藥味來治療的為偶方,如金匱腎氣丸。
6、奇方:藥味合於單數或單味葯的方。當前一般認為病因單純而用一種主葯以治療的稱奇方,如甘草湯。
7、復方:以兩方或數方結合使用的方劑。此外,本方之外另加其他藥味,或方中各藥用量相等的亦稱復方。
完素曰:“流變在乎病,主病在乎方,制方在乎人,方有七,大、小、緩、急、奇、偶、復也,制方之體,本於氣味,寒、熱、溫、涼四氣生於天,氣為陽,味為陰,辛甘發散為陽,酸苦涌泄為陰,淡味為滲泄為陽,或收、或散、或急、或燥、或潤、或軟、或堅,各隨臟腑之證而施,葯之品味,乃分七方之制也。故奇、偶、復者,三方也,大、小、緩、急者,四制之法也,故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