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據性
理據性
理據性是符號學的最基本概念。指符號與對象之間非任意武斷的連繫。索緒爾把“任意武斷性”的反面稱作“理據性”,他堅持認為符號與意義之間沒有理據。皮爾斯沒有用理據性這個術語,他的理論體系卻立足於理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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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緒爾承認,任意性原則,哪怕在語言的辭彙層面上也不是絕對的,至少有兩種詞不完全任意。一是具有“語音理據性”(phoneticmotivation)的象聲詞,感嘆詞,只是這兩種詞在語言的辭彙總量中很少,可算普遍任意性中的例外;二是具有排列方式的理據性複合詞或片語,如“十五”“蘋果樹”。全世界的語言中都有“聲音像似”(phoneticiconism)。但是這種語音像似,在任何語言中都過於零散,無法構成語言的基礎。
皮爾斯的符號學一開始就不以語言為符號範式,於是符號與其對象之間的關係,就顯示出各種“本有的”連接。皮爾斯認為,根據與對象的關係,符號可以分成三種:像似符號(icon),標示符號(index),規約符號(symbol),前兩種是有理據性的符號。
此後,符號學界發現語言中理據性範圍相當大。烏爾曼進一步指出語言中有三種根據性:語音理據性(即擬聲理據);詞形理據性(衍生詞理據);語義理據性,指的是各種修辭性語言,尤其是比喻與轉喻(Ullmann1962:81)。有論者認為,一旦語言“風格化”,就可能獲得根據性(Merrim1981:54)。瑞恰慈就認為儀式性(ritualistic)的語言是有理據的(RichardsOgden&Wood1923:24—47)。費歇甚至認為語法是一種“圖表像似”,因為語法實際上是意義的同型結構,與意義相應(Fisher2010:279—298)。由此,烏爾曼幾乎推進到了最後一步:“每一個慣用語,都有任意武斷的詞,也有至少部分有理據,即透明的詞”(Ullmann1962:7)。但是在這些中外論者看來,語言中理據性再多,也都是部分的、偶發的。
近年有些符號學家提出應當建立普遍理據性,或符用理據性。(趙毅衡)
參見:任意性,克拉提魯斯論
延伸閱讀:Ullmann1962,1964,Fisher2010;趙毅衡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