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亦稱“信託財產”或“信託資產”。委託人轉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進行經營管理和處置的貨幣資金或實物財產。包括通過經營管理而取得的資財,如股息、紅利等。對於信託資財的範圍,有的國家有明文規定,有的國家則不加限制。一般只要有價值可以計算,可轉讓,並且法律不禁止的物品,都可充作信託資財。
信託成立的法律文件,清楚訂出信託的條款,信託人及受益人姓名。
信託人及管理人可以在證監會事先批准下進行修改,除非信託人書面證明其認為該契約需要修訂需符合以下條件。
1:並無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造成重大的損害,並無接除信託人或管理人在任何重大方面對基金單位持有人負有的任何責任,以及並無增加委託基金應付的成本及費用。
2:為遵守相關法律或官方規定【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修訂。
3:契約裡面有明顯的錯誤必需要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