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塑料工業協會
廣東省塑料工業協會
廣東省塑協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廣東省塑行業組織。
廣東省塑料工業協會成立於一九九O年三月,簡稱廣東省塑協,英文全名:GUANGDO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ATION,英文縮寫GDPIA。廣東省塑協接受廣東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及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會員遍布全省各個地區、各部門,協會會員有塑料製品加工企業、塑料機械製造企業、塑料模具加工企業、塑料化工企業(包括塑料原料、助劑、輔料的企業)、塑料研究和大專院校等有關專業單位。
廣東省塑協按塑料加工和製品類別和輔料助劑、機械等系列,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並主辦《塑料製造》(原《廣東塑料》)等專業刊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塑料工業協會(簡稱廣東塑協)英文譯名是 GUANG DO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P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廣東省塑料工業的行業組織,是由從事塑料加工及其相關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行業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並促進本行業健康和持續發展,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基本職能是:在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反映行業願望,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協助編製發展規劃,協調行業內外關係,代表會員企業利益,向政府反映行業及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組織交流培訓、參與質量管理監督,承擔技術諮詢;實行行業指導,促進產業發展,維護產業安全。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對本行業新辦理企業、項目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其他項目申報進行前期調研,並簽署出具協會論證意見,作為政府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
(三)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質量管理和標準化工作,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監督整頓,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參與行業生產技術監督和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
(四)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於行業內部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保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利益。
(五)按照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六)受政府或有關單位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廣泛組織行業內外、國內外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優質產品,協助培育名牌產品,推進實施名牌戰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
(七)對行業基礎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產品發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及參與有關活動。
(八)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推動和培育塑料行業特色區域的建設。
(九)推動行業環保和節能工作,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促進行業內外聯合,推進企業深化改革、促進企業整合發展,不斷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十)發展與國際、港澳同行的聯繫,接待國內外同行來我省訪問團組,組織國外科技考察與學習,組織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專業會議和展覽會、博覽會及有關活動。
(十一)組織或配合舉辦國內外展覽會、博覽會、洽談會、展銷會和發布會等。
(十二)組織專業技術人才、技術、職業培訓,編寫教材,推薦出國進修學習,聘請外國專家來粵講學、交流。
(十三)開展諮詢服務。組織出版協會的各種刊物,提供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十四)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會員只設單位會員。
凡從事塑料製品加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關社會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履行義務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廣東省塑料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獲得本協會有關刊物和資料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五)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2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列入第二十一條(八)中。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檢查指導秘書處的工作;
(五)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會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