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學

比較法學

比較法學(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又稱“比較法”對不同歷史時期或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的法學學科。研究對象是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的法律。研究方法是用以揭示這些法律差異性、共同性的比較方法。任務是確定不同法律的共同點和不同點,揭示它們各自本質、特徵及其發展規律。根據研究對象的具體化狀況,比較法學劃分為不同的分支學科,如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比較刑法、比較民法、比較經濟法、比較訴訟法等。採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法律,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財期,.以及在中國的戰國時期就已出現。作為法學學科的比較法學的形成,是在19世紀後半葉。主要原因在於:這時歐美主要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轉變,國際間的滲透增多,落後國家也力圖改革法律以促進自己的發展,法律的比較研究成為需要,引起研究比較法學的興起。1869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國比較法學會。1900年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學大會,歐洲各國的比較法學者討論了比較法的性質和作用等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比較法的發展處於停滯狀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進入了相對穩定的狀態,經濟繁榮,科學技術日益發展,國際交往日益密切,各國也日益注重法制建設,比較法學得以復興並進入蓬勃發展階段。

詞語釋義


概念

比較法學是指有關法律比較的知識以及對法學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包括本國法與外國法之間或不同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的法學分支學科。在有些法學著作中,將聯邦國家中聯邦法與聯邦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這些組成部分法律之間的比較研究,也列入比較法學的範圍。因此,比較法並不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部門法。

同義詞

比較法、比較法學和比較法研究三者實際上是同義語。

概念比較


比較法並不是像某一國家的民法、刑法那樣的法律。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調整社會關係的對象,也都各有調整這些關係的具體法律規則;比較法既沒有它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也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則。簡單地說,比較法是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雙邊或多邊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Comparative Law)、比較法學(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和比較法研究(Study of Comparative Law)這三個用語的意義實質上是一樣的,而且后兩個要比第一個更為精確,但在絕大多數法學家中,比較法已成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
比較法或比較法學的特徵,主要在於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研究法律。當然,人們的認識過程總是在不同程度上通過比較的方法進行的,任何科學都使用比較方法,但比較法學不同於法學其他學科,它的主要特徵和方法在於比較。
比較法所比較的法律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這裡所講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其含義是相當廣的。例如從空間而論,一般指本國法和外國法之比,或不同外國法之比。僅本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一般不屬於近代意義上的比較法學範圍。但有的法學家認為,聯邦制國家中的聯邦法和邦法(包括美國各州的州法)之間以及各邦法之間的比較研究,也屬於比較法學範圍。
對法律的比較研究一般可分為三個過程。第一個是掌握所要比較的不同國家的有關法律資料;第二個是對這些不同法律進行比較,也即發現其同異;最後是分析同異的原因並作出適當的評價。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換句話說,是為了解決社會生活中某種問題,因而發現不同國家法律中的同異,也可以說就是發現對同類問題的不同解決辦法。例如在控制人口增長問題上,不同國家是否採用法律手段;假如都採用法律手段,那麼就可以再比較它們分別採用了什麼法律手段,如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法律上允許人工流產、法律上對是否符合計劃生育分別予以獎勵或制裁,等等。

基本作用


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有助外貿發展

一個合格的外交官或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的條件之一,是熟知有關國家的有關法律。在16世紀,英國國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學設立羅馬法講座,以培訓英國派往歐洲大陸各國的外交官;1920年法國里昂設立第一個比較法研究所,旨在培養法國對外貿易的法律顧問。

有利立法工作

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開展比較法的研究有利於立法工作。公元前 6 世紀古希臘政治家梭倫(約公元前635~約前560)在為雅典立法時,和公元前 5世紀中葉古羅馬共和國十人團在制定 《十二銅表法》時,都曾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19世紀以來近代資本主義各國立法和比較法的發展更是聯繫密切。即使就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來說,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同樣存在可以相互借鑒之處。

促國際法發展

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所運用的國際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這種一般法律原則的確定,顯然需要藉助於比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於國際協議(條約、公約等)的達成。

推動法制研究

孟德斯鳩對東西方國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於論證他所說的“法的精神”。19世紀英國古代法制史學家H.J.S.梅恩對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過比較研究進行的。

歷史發展


19世紀前

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已有悠久的歷史。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對158個城邦政制(憲法)進行了比較研究;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也曾對東西方很多國家的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被稱為比較法學的奠基人。但總的來說,在19世紀以前,比較法學沒有也不可能有重大發展。

資本主義后

只是在進入19世紀以後,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國際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資本主義國內立法的大量制定,對法律的比較研究才得到廣泛開展,比較法的名稱也才被確定下來,比較法學被公認為法學中的一個獨立的分支學科和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法;英、法等國大量翻譯、介紹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大學中開始設立比較法課程,成立有關的專門機構,1831年法蘭西學院第一次開設比較立法講座,1869年英國牛津大學第一次開設歷史和比較法學講座,法、英兩國又於1869年和1895年先後成立了比較立法協會。

20世紀至今

1900年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大會,討論了比較法的性質、目的和用途等問題。由於與會者幾乎都是大陸法系法學家,因此會議強調比較法的主要作用在於促進法典化國際立法的制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上比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陸法範圍,包括了英美法系;比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統一的國際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交往激增,比較法的研究獲得迅猛發展。有關比較法研究的課程、機構、會議和書刊等大量增加,而且比較法的範圍,從西方國家的法律進一步擴大到社會主義國家以及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蘭法律,並從私法進一步擴大到公法。

基本分類


從差異區分

從社會制度和法律傳統的差異區分
一般地說,比較法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不同國家的法律”包括了非常複雜的情況,有:
1.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之間(如某一資本主義國家和某一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
2.同一社會制度的國家之間(如某一社會主義國家與另一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
3.同一社會制度但卻屬於不同法律傳統或法系的法律(如屬於英美法系的美國法律和屬於大陸法系的西德法律);
4,屬於同一法律傳統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屬於大陸法系的西德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等等。有的法學家認為,對屬於同一法律傳統或法系的法律所進行的比較研究,稱為“微觀比較”(Microcomparison);對具有很大差別的法律,也即對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傳統或法系的法律所進行的比較研究,稱為“宏觀比較”(Macrocomparison)。對法律的“宏觀比較”比“微觀比較”複雜,研究者要具有更廣泛的法學知識和更高的科學研究能力。也有法學家認為,比較研究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稱為法律的“對外比較”;對同一社會制度法律的比較研究稱為“對內比較”。

從內容區分

從法律內容的角度加以分類
①對相同或不同社會制度或法律傳統(法系)的法律進行總的比較研究。通常稱為“比較法導論”之類的書就屬於這一類型。其中往往將世界各國法律分為以下幾類加以比較研究,即英美法(或稱英國法、普通法)、大陸法(或稱民法法、羅馬法、羅馬-德意志法)、印度教法、伊斯蘭法和社會主義法,等等。
②對以上各類法的各部門法的比較研究(如比較憲法、比較刑法等)或各部門法中具體制度、原則以至概念的比較研究(如陪審制度、夫妻財產制的比較研究等)。

發展現狀


世界發展

近年來,比較法研究在國際範圍內取得了許多新的進展。1924年成立國際比較法科學院(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每隔4年召開一次國際比較法學大會。70年代的3屆大會(第8~10屆)於1970年、1974年和1978年分別在義大利、智利和匈牙利舉行。1950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助下成立的國際法律科學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Science),致力於比較法學的發展,至70年代末,約有50個國家的比較法協會作為該會的國內委員會。它發起編輯《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巨著,由西德漢堡麥克思普蘭克外國私法和國際私法學會負責編纂,分17卷,於1971年陸續出版。1960年成立的國際比較法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parative Law),致力於推動比較法學的教學工作。

中國發展

我國解放后,在起草憲法和其他立法過程中,對世界各國的有關法律曾進行了比較研究,在法學的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中,也開展了對外國歷史上和當代法律的比較研究。但這種研究還是不夠的。積極開展比較法研究,是當前我國法學界的一個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