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強制令
海事強制令
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其對象限於行為,性質上應屬海事行為保全。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裁定作出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且5日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海事強制令
2、海事強制令是由海事法院做出。實踐中,海事強制令既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案件進入實體訴訟後向海事法院提出。如前者,海事強制令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司法程序而存在,如後者,則是作為訴訟中的中間程序,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它不影響法院對實體爭議的審理和判決。
3、海事前強制令的對象是行為。這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如責令貨物的承運人簽發提單、如禁止船東撤船、開航或出租。
4、海事強制令是一種強制措施。即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甚至原告起訴之前,通過法院的強制力強制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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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強制令與先予執行。海事強制令與先予執行均是在實體爭議尚未作做出結論的情況下對被請求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間還是有很多的不同。
第一,性質不同,海事強制令屬於行為保全,是一種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是一種執行措施,是把將來的判決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在判決之前執行。
第二,條件不同,海事強制令不要求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先予執行要求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第三,範圍不同,海事強制令適用範圍較廣泛,先予執行僅適用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務報酬等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案件。
第五,階段不同,海事強制令可以在訴訟中進行,也可以在訴訟前進行,先予執行只能在訴訟中進行。
海事強制令
(1)、強制放貨。即一方當事人(包括承運人及場站等負有放貨義務的人)對持有提單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放貨而不放貨的,應申請人即提單持有人的申請,海事法院簽發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在限期內向申請人放貨。這是海事司法實踐中遇到較多的一種情形。
(2)、強制放船。即在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關係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的,光船出租人也可以申請海事法院簽發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在限期內向申請人放船。
(3)、強制放單。即一方當事人(包括收到貨物后負有簽發提單義務的人,一般指承運人)收到另一方當事人貨物,后經其要求仍拒不簽發提單的,應貨方的申請,海事法院簽發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在限期內向申請人簽發提單。
海事強制令的強制性是海事強制令得以及時有效地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海事強制令的強制性表現在:
1、裁定作出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且5日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一經作出並送達被申請人後,被申請人應當執行,被請求人拒不執行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經被申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海事強制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裁定撤銷海事強制令的,其強制性才隨之消失。所以包括本案在內的絕大多數海事強制令案件中,被申請人接到海事強制令后,沒有提出異議的,均在限期內履行了義務。
2、海事強制令與財產保全
海事強制令屬於行為保全,他與財產保全性質相同,都屬於請求保全。但二者之間還有以下不同:
第一,設定條件不同,海事強制令的設定要求是存在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造成或擴大損失,財產保全的設定是防止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第二,對象不同,海事強制令屬於行為保全,保全的對象是行為,財產保全的對象是被請求人的財產。
第三,措施不同,海事強制令是強制被請求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財產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 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即請求人應當針對具體的海事法律關係的相對人,提出包括實際執行內容的海事請求。這是適用海事強制令的前提條件。
2. 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海事強制令的適用 容是強制性地糾正被請求人的違法行為,所以,海事強制令必須以被請求人的違法行為作為適用對象。包括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和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是作為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行為。
3. 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海事強制令的適用目的是為了保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海事強制令並非解決海事糾紛的最終裁判,所以,它只能在特殊條件下予以適用,才具有獨特的法律功效。而這一特殊條件就是因存在緊急情況,有可能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擴大損害。可見,海事強制令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效力。
1、海事強制令的申請
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時,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理由,並附相關證據。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名稱,請求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所提出證據主要是證明海事強制令的申請符合《海訴法》第56條規定的三個條件。
2、海事強制令的擔保
由於海事強制令在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做出的,法律要求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目的在於保證賠償因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可能造成被請求人的經濟損失。由於案件是相異的,《海訴法》對海事強制令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義務也沒有絕對化,只是規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強制令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其申請”。請求提供擔保的數額,原則上應相當於因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可能造成被請求人的經濟損失。《海訴法解釋》對擔保的返還作了規定:“海事強制令發布十五日內,被請求人未提出異議,也未就相關海事糾紛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返還其提供的擔保”。
3、審查和裁定
海事法院應當對請求人申請和擔保進行審查,審查保全的條件,擔保的種類、方式、數額以及擔保書的內容。按《海訴法》第57條規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做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按照這一規定,經審查不論申請是否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是否做出海事強制令,法院都應當做出裁定。
4、海事強制令的執行
海事法院做出海事強制令后應當立即執行。行為的強制不同於對財產的強制,行為的強制實質依賴於被請求人的自覺履行。在被請求人拒絕履行時,《海訴法》第59條規定了處罰措施,即“被請求人拒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仍會出現當事人寧願被罰款也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情況(追究刑事責任的極少),所以《海訴法解釋》規定了有關強制令的執行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以保證法律文書的執行。
5、複議和異議
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對海事強制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海事法院申請複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利害關係人對海事強制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做出裁定,撤銷海事強制令;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利害關係人。異議期間不停止海事強制令的執行。
6、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責任的承擔
《海訴法》第60條規定:“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被請求人要求請求人賠償損失的,由發布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