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制度
監獄制度
監獄制度,又稱矯正制度、獄政制度、行刑制度。是為執行剝奪自由刑的犯人建立的制度。廣義的監獄制度是指與執行剝奪自由刑有關的一切方法和制度,如監獄內的監禁,戒護、教育、感化、勞動、生活衛生、醫療、賞罰等;狹義的監獄制度僅僅指監禁和監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監獄的設置主要包括兩種:
(1)監獄。是關押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罪犯的場所。監獄可以分設男犯監獄和女犯監獄,女犯監獄應當由女性監獄人民警察直接進行管理。根據罪犯的犯罪性質及刑期長短,監獄還可分為重犯監獄和輕犯監獄。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關押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未成年犯的場所。由於其關押的對象主要是不滿18周歲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稱作未成年犯監獄或少年監獄。中國對未成年人一貫給予特殊的保護,對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樣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採用與其關押對象相適應的管教原則及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這樣有助於根據歷史、經濟和自然條件等因素的綜合考慮來使監獄的設置布局合理。各監獄設監獄長1人,副監獄長若干人,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必要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工作機構除一般包括行政機構和生產經營機構外,還設獄政、生活衛生、教育等機構。
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這一規定明確了監獄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監獄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與公安、交通警察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監獄對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並且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罪犯執行刑罰。監獄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監獄可以暫不收監。對於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原批准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或者應當減刑或假釋。減刑或者假釋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審核裁定。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監獄對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實行分開關押和管理,對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照顧其生理、心理特點。監獄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刑期、改造表現等情況,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採取不同方式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監獄根據監管需要,設立警戒設施。監獄或者管理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可以使用戒具或者武器。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監獄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經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