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登記

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依法管理。

作品簡介


操作流程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開具管理
納稅人到外縣(市、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1、申報
納稅人按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相應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申請開具《外管證》,應當在外出前提出申請,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法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以及相關合同原件及複印件等資料,領取並填寫《外管證》。
2、受理、核發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外管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交納稅人。將《外管證》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同時錄入聯合辦證系統。《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電子信息傳遞、處理
《外管證》開具的電子信息由稅務登記管理人員錄入聯合辦證系統,確認無誤後傳遞到另一方稅務機關。
接收方稅務登記管理人員應及時對接收到的納稅人《外管證》開具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納稅人,通知稅源管理崗位人員進行監控,對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納稅人信息,退回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級稅務機關進行再次清分
(二)《外管證》核銷管理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或經營活動借宿之日起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批准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1、申報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或經營活動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註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管證》提交稅務登記受理崗辦理繳銷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的,及時傳遞到稅源管理崗進行處理。
2、受理、審核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填報的《外管證》核銷業務,符合要求的,將《外管證》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同時錄入聯合辦證系統。
3、電子信息傳遞、處理
《外管證》核銷的電子信息由稅務登記管理人員錄入聯合辦證系統,確認無誤後傳遞到另一方稅務機關。
(三)外埠納稅人報驗登記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管證》。
1、申報
納稅人到達經營地后,在進行生產經營前,按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經營地國家稅務局申報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經營地地方稅務局申報辦理。納稅人申報辦理報驗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管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領取並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2、受理審核
經營地稅務登記管理人員應對納稅人提交的《外管證》、《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和所附資料進行審核。
對納稅人填寫的《外管證》、《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和提交的相關資料齊全、規範的,予以受理,將該納稅人納入管理,並將《外管證》、《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信息錄入綜合征管系統。稅源管理崗位對照納稅人的《外管證》和《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實地查驗后封存《外管證》和《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並作登記,同時註明實際報驗貨物數量。
外埠納稅人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必須提供擔保人或繳納發票保證金,經營地受理方稅務機關可向其發售普通發票。
納稅人《外管證》、《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填寫內容或提交資料不齊全、不規範的,應一次性告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補正或重新填報無誤后再予以辦理。
3、電子信息傳遞、處理
報驗登記的電子信息由稅務登記管理人員錄入聯合辦證系統,確認無誤後傳遞到另一方稅務機關。
接收方稅務登記管理人員應及時對接收到的外埠納稅人報驗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納稅人,通知稅源管理崗位人員進行監控,不屬本轄區管理的納稅人信息,退回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級稅務機關進行再次清分。
4、紙質資料傳遞
無需紙質資料傳遞。
(四)外埠納稅人核銷報驗登記。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1、申請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持《外管證》等證件、資料,向臨時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報驗登記。
2、受理審核
經經營地稅務機關實地核查,實際貨物數量與《外管證》上註明數量不符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發票。註銷報驗登記信息應錄入綜合征管系統,同時錄入聯合辦證系統。
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外管證》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一份退回納稅人,一份用於本部門存檔。
3、電子信息傳遞、處理
核銷報驗登記的電子信息由稅務登記管理人員錄入聯合辦證系統,確認無誤後傳遞到另一方稅務機關。
接收方稅務登記管理人員應及時對接收到的信息進行審核確認,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納稅人,通知本部門的稅源管理人員核銷外埠納稅人的報驗登記,對確認不屬本轄區管理的納稅人信息,退回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級稅務機關進行二次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