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

所謂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 )是指新制度(或新制度結構)產生、替代或改變舊制度的動態過程。作為替代過程,制度變遷是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制度;作為轉換過程,制度變遷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制度的生產過程;作為交換過程,制度變遷是制度的交易過程。

理論的提出


20世紀70年代前後,旨在解釋經濟增長的研究受到長期經濟史研究的巨大推動,最終把制度因素納入解釋經濟增長中來。諾斯是這方面的代表人物。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道格拉斯·C·諾思(Douglass C. North)在研究中重新發現了制度因素的重要作用,他的新經濟史論和制度變遷理論使其在經濟學界聲譽雀起,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並因此獲得了1993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

分類


依據制度變遷的理論,制度變遷包括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也稱需求主導型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也稱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兩個基本類型。

誘致性制度變遷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概念:指的是制度的創新是由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得機會時,所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制度變遷。
誘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有:
改革主體來自基層;
程序為自下而上;
具有邊際革命和增量調整性質;
在改革成本的分攤上向後推移;
在改革的順序上,先易后難、先試點后推廣、先經濟體制改革后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和從外圍向核心突破相結合;
改革的路徑是漸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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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主體來自基層;
2.
程序為自下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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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邊際革命和增量調整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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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成本的分攤上向後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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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的順序上,先易后難、先試點后推廣、先經濟體制改革后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和從外圍向核心突破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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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路徑是漸進的。

強制性制度變遷

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有:
政府為制度變遷的主體。
程序是自上而下的。
激進性質。
具有存量革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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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制度變遷的主體。
2.
程序是自上而下的。
3.
激進性質。
4.
具有存量革命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