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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吳沙
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吳沙,男,漢族,1955年9月生,湖北武漢人,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82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研究生(四川省社科院科學社會主義專業),法學碩士,高級工程師。曾任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徠017年12月22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案,對被告人吳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沙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8年7月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沙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72年12月後,湖南省衡陽鐵路分局職工;
1977年12月後,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六科幹部;
1980年04月後,湖南省公安廳一處幹部;
1984年09月後,廣州市公安局一處六科幹部(其間:1985年09月至1988年07月,在廣州師範學院歷史系大專班學習;1988年09月至1991年07月,在四川省社科院科學社會主義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91年11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一處政工辦副主任;
徠1992年11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一處九科科長;
1993年03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一處處長助理;
1994年08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一處副處長;
1996年07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一處處長;
1997年10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助理、一處處長(其間:1998年01月至1999年01月,掛任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副局長);
1999年01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一處處長;
1999年08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其間:1999年09月至1999年12月,在廣州市委黨校處級領導幹部進修班學習;2000年04月,被評定為偵察技術高級工程師);
2003年03月後,任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07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市正局級);
2005年09月後,任廣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6年12月後,任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年02月後,任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廣州市第八、九次黨代會代表;廣州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2015年11月6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廣州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吳沙,因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2月26日,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廣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沙在任職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向組織報告個人去向;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或縱容配偶、子女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和娛樂安排;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進行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偽造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進行賭博。其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吳沙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沙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2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東省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6年3月,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接受了吳沙提出辭去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吳沙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6年11月,因嚴重違紀涉嫌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廣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書記吳沙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問題。2003年至2014年間,吳沙及隨行人員多次出國(境)的費用均由企業支付。其中,吳沙與下屬先後2次乘坐由香港企業老闆安排的私人飛機前往歐洲、馬爾地夫等地旅遊,先後4次接受某公司為其支付旅遊費用共計人民幣162.2萬元。
2017年12月22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案,對被告人吳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沙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吳沙在擔任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番禺區公安分局局長、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合作、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57.256865萬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吳沙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7月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