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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文公法官
- 成漢大臣
李離
晉文公法官
李離,春秋時期晉國理官,因為誤聽屬下的話錯殺了人,想以死抵罪。晉文公認為責任在他的屬下,而不是他的罪過。但李離執法嚴格,伏劍自殺。
晉文公復國圖
⑤理:法官。⑥過聽殺人:聽察案情有過失而錯殺人命。⑦當:判罪。⑧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長:首長。⑨傅:附著,此指把罪責推到別人身上。⑩失刑則刑:錯定刑罰就自己受刑。(11)失死則死:錯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償命。(12)聽微決疑:聽察細微的隱情事理,決斷疑難的案件。(13)伏劍:用劍自殺。伏:受到懲罪的意思。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后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wěi)於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麼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李離或許是士離的誤寫,春秋時期晉國的理官幾乎由士氏壟斷,史載只有先蔑是非士氏的。晉文公時期士會已經嶄露頭角,一直到晉景公時期都還健在,則士離有可能是士會之父士缺及其他不得考證之人。
《韓詩外傳》引用《詩經》當中的一句詩來評價: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史記》則點評得更為精到: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1994年電視劇《東方小故事之李離殉職》:楊寶河飾演李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