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運費

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

成本加運費(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義務對比


按照《1990年通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運費,交貨后的滅失和損壞的風險自交貨時已轉移至買方。賣家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CFR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賣方義務,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運輸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成本加運費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收受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成本加運費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如果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通知買方
成本加運費
成本加運費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併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成本加運費
成本加運費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基本條件


國際貿易中,賣方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並支付啟運港至目的港運費的交易條件,屬於裝運港交貨條件的一種。按C&F條件成交時,賣方須負責租訂運輸工具,支付運費,向買方提供貨運單據,並及時將運輸工具的名稱和啟航時間通知買方,由買方自行保險。賣方只要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指定開往目的港的船隻,就認為是履行了交貨的義務,貨物的風險從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貨物的所有權通常在賣方把裝運單據(主要是提單)交付給買方時轉移於買方。C&F條件與CIF條件的不同之處僅在於價格構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險費,至於買賣雙方的其他責任與義務以及風險的劃分等,均與CIF條件相同。

注意事項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成本加運費
成本加運費
1.在CFR術語下,一定要注意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自行辦理保險,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INCOTERMS強調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否則,賣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2.CFR術語中有關卸貨費用負擔情形,通常採用CFR術語的變形,例如:
3.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4.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5.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6.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