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成本費加保險費加運費
C徠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
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裝貨港。
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不承擔裝船義務時則應使用CIP術語。
CIF 英文名稱:CIF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 是cost,insurance,freight 三個字英文字的字頭
在“2000年 國際貿易 術語 解釋通則”對CIF的解釋:
賣方:
(1)負責簽訂運輸合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支付至目的地的運費,並及時向買方發出詳盡的通知;
(2)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提供出口許可證及各種官方證明文件,支付各種 出口關稅 和費用;
(3)負擔在貨物在裝運港裝運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
(4)負責支付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責提供相應的發票或相應的電子信息,清結已裝提單和保險單。
買方:
(1)受領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 單證,支付貨款;
(2)負擔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一切風險及卸貨費用;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風險;
(4)負擔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手續。
通過對“2000年 國際貿易 術語 的解釋通則”的了解,我們在使用CIF貿易術語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裝卸問題:按CIF術語成交,卸貨港(目的港)時合同的要件,因為它關係到進口方的利益,如果出口方違反 了,進口方有權撤銷合同。
2、關於風險劃分的問題:CIF術語費用和風險的劃分地點是相互分離的(它不同於 FOB 術語, FOB 術語費用和風險的劃分都是同一地點。)費用的劃分——指定的目的港。風險的劃分——裝運港船舷為界。
3、關於保險費問題:CIF術語項下,出口方雖然負責保險,取得保險單,並支付保險費,但是這是屬於代辦性質,就是進口方代辦。因此進口方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謹慎。
4、有關單據的重要性:CIF術語是很重要的項下很重要一條是“憑單交貨,憑單收取”,交單和付款是對流條件。單據齊全內容正確,就可以及時的收取貨款;反之單據不全,內容有毛病,儘管貨物是好的,合格的,也結不了匯。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丟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裝運上船為止。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貨物,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可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且除非另有約定,應該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者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如果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描述單據可以由具有等同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船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是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者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作為限。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一旦買方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通知賣方。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這個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CI徠F美元總價=(FOB美元單價x數量+總運費及其它雜費)/[1-(1+投保加成率)x保險費率]
備註1: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x人民幣含稅價}/匯率
公式解析:
FOB=(人民幣含稅價-退稅收入)/匯率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匯率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匯率
這個程序算出來的只是一個成本價,也就是只考慮了產品的價值,沒有考慮工廠到港口的運費、港口雜費、交易費用等其他費用;如果您是外貿企業,本程序也沒有考慮利潤。
備註2:
如果將保加成率和保險費率框中填“0”,則得到的是CFR總價。
備註3:總運費及其它雜費
您可以將運費及其它不能退稅的費用全算裡面這一項中,如利潤等,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換算成美元(關於換算的匯率,請訪問中國工商銀行人民幣即期外匯牌價;如果你想大概了解其它國家貨幣的外匯牌價
備註4:
關於投保加成率及保險費率
投保加成,一般情況下取10%。關於保險費率,您可以和保險公司或貨代聯繫,根據所到地區及險種不同有一定的區別。
FOB價格計算器CIF價格計算器
FOB、CFR和CIF換算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2.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
4.CIF價=CFR價/[1-(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5.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
6.CFR價=CIF價×[1-(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CIF與CIP的區別
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於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CIF適用於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裝運上船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並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CIF與FOB的區別
區別
FOB(free on board):
即裝運港船上交貨(但在與北美國家交易的時候,應在FOB後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貨)因此,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即可。之後的運費和保險費與賣方無關。
CFR(cost 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則》改為CFR):
成本加運費,是賣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並承擔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通知買方、提交相關單據並負責清關后完成交貨義務,不負責辦理保險。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加運費,顧名思義就是比CFR條款多了保險費用。即賣方都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契約,並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在CIF術語中賣方更要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保險費。
兩者的相同點
1)這些條款的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而且都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
2)即使是CIF負責了保險的費用,但是風險轉移都是以裝運港裝運上船為界。也就是說,完成裝運上船,就沒賣方什麼事情了。
3)為了明確裝船費或卸船費的負擔問題,也為了讓複雜的交易簡單化,這三種術語都有其相應的變形。
4)按這些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於裝運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 與 弊
選擇以FOB價成交,在運費和保險費波動不穩的市場條件下有利於自己。但也有許多被動的方面,比如:由於進口商延遲派船,或因各種情況導致裝船期延遲,船名變更,就會使出口商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或因此而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出口商對出口貨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條件下,由於是進口商與承運人聯繫派船的,貨物一旦裝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就會頗費一些周折,產生更多費用。
在CIF價出口的條件下,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出口商保證所裝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只要所交的單據齊全、正確,進口商就必須付款。貨物過船舷后,即使在進口商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進口商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就是說,以CIF價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單據買賣"合同。一個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夠把握自己所出售貨物的品質、數量,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及貨款收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對於貨物的裝載、運輸、貨物的風險控制都應該盡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權,這樣貿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案例
我國某公司於2006年8月2日以CIF價格條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訂立后,我方公司於9月10日將貨物運到上海碼頭,9月14日開始裝上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承運船舶,當天下午5時裝船完畢。9月15日承運船舶開航,10月2日到達新加坡,10月6日新加坡公司提貨。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選擇的術語為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其格式應為CIF(新加坡)。根據通則規定,在裝運港上海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但是,我國某公司作為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新加坡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賣方還必須辦理應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途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包括訂立保險合同和支付保險費。
1.CIF Liner Terms
(CIF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辦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IF Landed
(CIF 卸至碼頭)
這一變形是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3.CIF Ex Tackle
(CIF 吊鉤下交接)
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4.CIF Ex Ship‘s Hold
(CIF 艙底交接)
按此條件成交,貨到目的港在船上辦理交接后,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保險利益問題
根據INCOTERMS2000,在CIF價格條件下由賣方購買保險。依風險承決定保險利益的原則,在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船舷”前,風險依然在賣方,賣方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船舷”時起,縱然賣方依然持有提單,也不影響提單項下貨物的風險轉移,此時,賣方因不再承擔貨物的風險而喪失了對該貨物的保險利益。因此,賣方應在“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船舷”前購買保險,否則,他將面臨著在轉讓保險合同的時候沒有保險利益的境況。
在CIF價格條件下,如果賣方以自己作為被保險人投保,或將買方一同列為被保險人自然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如果基於信用證結匯的需要,單獨以買方為被保險人,則同樣會產生前述問題,亦即在保險標的交付第一承運人或越過船舷之前,風險尚未轉移,買方因此沒有保險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應當注意一種預借提單而產生的問題。在短途運輸中,預借提單可能產生這樣的問題:即貨物尚未裝船而買方(被保險人)已經取得提單。如果此時貨物滅失,除去欺詐的問題不說,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可以以買方(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而主張合同無效。由此可見,正確認識保險利益原則對於保護買方和保險公司的利益都是具有一定意義的。
cif是sap中數據交換核心介面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