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

在國際貿易中,根據一國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規定,由有關當局簽發的准許出口的證件。出口許可證制是一國對外出口貨物實行管制的一項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國家對國內生產所需的原料,半製成品以及國內供不應求的一些緊銷物資和商品實行出口許可證制。通過簽發許可證進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滿足國內市場和消費者的需要,保護民族經濟。此外,某些不能複製,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國保護對象,嚴禁出口;根據國際通行準則,鴉片等毒品或各種淫穢品也禁止出口。

基本介紹


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ce),是指商務部授權發證機關依法對實行數量限制或 其他限制的出口貨物簽發的准予出口的許可證件。
出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4”。加工貿易出口“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監管證件代碼為“x”。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監管證件代碼為“y”。

現狀

根據國家規定,凡是國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分任何貿易方式(對外加工裝配方式,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前均須申領出口許可證;非外貿經營單位或個人運往國外的貨物,不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一律須申領出口許可證;屬於個人隨身攜帶出境或郵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關規定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外,也都應申領出口許可證。
目前,我國執行審批並簽發出口許可證的機關為: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按商品、按地區分級發證辦法。

適用範圍


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1.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玉米粉、大米粉、小麥粉、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銻及銻製品、鎢及鎢製品、鋅礦砂、錫及錫製品、白銀、銦及銦製品、鉬、磷礦石。
2.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製品、碳化硅、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製品。
3.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製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稀土、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天然砂(含標準砂)、鉬製品、檸檬酸、維生素C、青霉素工業鹽、硫酸二鈉。
4.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包括:玉米、玉米粉、大米、大米粉、小麥、小麥粉、鋅礦砂、錫及錫製品、銻及銻製品、煤炭、原油、成品油、鎢及鎢製品、鋸材、白銀(含白銀粗加工製品)、鋅及鋅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屬(包括鋯、鉭、鈮、鍺、釩、鉍、鎢、鈦、鎵、錸、鈮、鈷、鈹、鎳、錳、鉻、鉑、鈀、銠、釕、銥、鋨、硅鐵)、稀土、焦炭、鉬、鉬製品、銦及銦製品、天然砂、檸檬酸、青霉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磷礦石、藺草及藺草製品、碳化硅、滑石塊(粉)、氟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錨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5.加工貿易出口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未鍛造或粉末狀鉑、板(片)狀鉑,海關驗核出口許可證。
6.凡列入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僅簡單加工導致商品編號改變的,須按照原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凡申報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貴金屬超過2%,其他超過10%)的,須按含有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仍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簡單加工”指申報出口商品加工工藝或外觀達不到其商品描述的要求。一般適用於同類(指同種材料製成的商品,下同)初級產品有管理但深加工產品沒有管理的商品。國家、行業有標準的,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判定標準;暫無上述標準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海關協商后認定。
“凡是申報出口的商品中含有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是指申報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現已公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商品編號的商品。
“含有(添加或混合)”是指含有的方式僅限於添加、混合這兩種方式。
“添加、混合”是指禁限管理商品與其他商品(無論是否為禁限商品)經過物理混合,並可通過篩分等物理方式還原的。對於經過高溫燒結、化學反應混合的,且再分離不可逆(分離困難)或分離成本遠高於原管理商品價值的商品,不適用上述管理規定。
“貴金屬超過2%、其他超過10%”是指申報出口的商品中含有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所列商品編號商品的含量標準。對於同類商品中未列入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不適用上述管理規定。
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中的青霉素工業鹽、維生素C暫不適用上述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


1.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海關驗核商務部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出口許可證。
2.下列情形免領出口許可證:
(1)大宗、散裝貨物溢裝數量在出口許可證所列出口數量5%以內的;
(2)對外經援項目(監管方式:“援助物資”,代碼:“3511”)出口貨物,海關驗核“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3)赴國(境)外參加或者舉辦展覽會所帶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非賣展品且展覽結束后如數運回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及其他國際公約管轄的貨物除外);
(4)運出國(境)外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貨樣或實驗用樣品,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及其他國際公約管轄的貨物除外);
(5)加工貿易進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復出口,免領成品油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潤滑油(脂)、潤滑油基礎油除外。
(6)根據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2009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第1-28種),由商務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上述以外的其餘列入《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3.出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管理,紙質許可證與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
(1)出口許可證紙面證書內容均為計算機列印。
(2)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更改申請,並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換髮許可證。
(3)出口許可證與報關單經營單位及貿易方式欄目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與出口許可證上的出口商或發貨人一致。還貸或補償貿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業,代理外資企業出口的外貿企業,出口玉米、大米、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鎢類、銻類的企業,報關單填報的經營單位也可以是許可證備註欄內註明的企業。
②由於許可證備註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核銷及驗放以許可證紙面證書備註欄內容為準。許可證備註欄內不允許手工簽注,如有塗改或手寫內容,海關均視為無效許可證,並上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③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是海關的監管方式,許可證上的貿易方式僅供參考,監管方式按海關有關規定認定。
④海關在許可證正本背面規定的簽注欄內批註每次驗放數量並加蓋海關核銷章。簽注數量應與反饋的核銷(放行)數量的電子數據相一致,核銷(放行)時使用的計量單位應與許可證使用的計量單位相一致。如海關簽注后因簽注發生更改,海關在簽注欄註明並在更改處加蓋海關核銷章,同時應對電子數據作相應修改。
4.指定發證機構發證或指定出口報關口岸的貨物:
(1)銻及銻製品指定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為報關口岸。
(2)輕(重)燒鎂的出口許可證由大連特辦簽發,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鮁魚圈、丹東、大東港)、青島(萊州海關)、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報關口岸。輕(重)燒鎂包括菱鎂礦、電熔鎂、輕燒鎂、重燒鎂、鎂制噴補料以及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 (含70%)以上的礦產品。由於部分含氧化鎂的礦產品(如高嶺土、滾燒水鎂石、重燒水鎂石、白雲石、硅灰石、火泥、第納斯土及其他氧化鎂等)極易與輕(重)燒鎂混淆,難以區分,為防止走私輕(重)燒鎂,企業在出口上述產品時,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量檢驗,同時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海關報關。凡上述氧化鎂含量在70%以上(含70%)的礦產品,應納入輕(重)燒鎂管理範疇,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3)甘草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甘草製品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
(4)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出口許可證由各特辦簽發,活牛、活豬、活雞以陸運方式運往香港、澳門由廣州、深圳特辦簽發。
(5)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方式出口的鋸材,按照國家林業局、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辦法》的規定,由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下列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備註欄必須註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
①黑龍江省指定大連、綏芬河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黑龍江省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
②內蒙古自治區指定滿洲里、二連浩特、大連、天津、青島為報關口岸,指定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
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指定阿拉山、天津、上海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
④福建省指定福州港廈門港莆田港漳州港為出口報關口岸,由福建省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
(6)除對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地區禁止出口;對港、澳出口天然砂的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簽發,對台灣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和福州特辦(分別向廣東省、福建省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簽發,並在本省口岸報關出口。商務部駐海南特派員辦事處為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以下稱發證機構),負責受理省內企業對台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的領證申請,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的企業是海南金砂實業有限公司、海南銀貿進出口有限公司。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0天。
對標準砂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標準砂的出口許可證由福州特辦簽發。
(7)磷礦石、銦及銦製品、鉬的出口許可證由特辦簽發;青霉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出口許可證由地方發證機構簽發。
5.汽車出口許可證適用於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捐贈貿易方式出口的產品。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產品應申領出口許可證,但不受出口資質管理限制。
企業出口非原產於中國的進口汽車,須憑進口海關單據和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但不受出口資質管理限制。再出口的進口汽車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檢驗檢疫手續。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可申領出口許可證,但不受出口資質管理限制。
6.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許可證的備註欄內應加註“限於出口至香港,不得轉口”字樣。出口許可證僅限用於對香港出口,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將上述產品出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
7.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且有效期截止時間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對台灣地區出口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許可證有效期為30天。
8.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時,發證機構應受理經營者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的申請。
9.對未使用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或延期時,在出口許可證發證系統(以下簡稱發證系統)中刪除原證,換髮新證。
對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更改或延期時,應核對出口許可證第一聯背面的海關驗放簽注欄中的驗訖數據和海關反饋的清關數據,在發證系統中核銷已使用數量,按所餘數量換髮新證。
發證機構在辦理出口許可證的更改、延期和遺失手續時,應根據情況在新證備註欄中註明原證證號和“換證”、“延期換證”、“遺失換證”字樣。
10. 出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制,即一個出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
(1)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和“非一批一證”制。
①“一批一證”指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②“非一批一證”指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
A.下列情形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非一批一證”字樣: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出口商品為:大米、玉米、小麥、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B.“非一批一證”出口許可證每次報關數,是指同一航次運輸工具運載的同批貨物,海關在許可證上作一次批註,如此類推12次后,該證如有餘量不可再使用。海關在第12次批註后,進行總量核注,並將紙面許可證海關留存聯正本隨附報關單歸檔。
(2)出口大宗、散裝貨物溢裝數量不得超過出口許可證出口數量的5%。“非一批一證”的大宗、散裝貨物,每批貨物出口時,按其實際出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後一批出口貨物出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許可證實際剩餘數量並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其中原油、成品油、鋼材三種大宗散裝貨物的溢裝貨物的溢裝數量不得超過出口許可證所列出口數量的3%。
對目前實行出口配額部分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工業品,溢裝數量不得超過出口許可證所列出口數量的3%。其包括甘草及甘草製品、礬土、輕(重)燒鎂、滑石塊(粉)、氟石塊(粉)、稀土、鋅礦砂、錫及錫製品、錫礦砂、錫及錫基合金、銻及銻製品、銻砂、氧化銻、銻(包括銻合金)及銻製品、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蠟、鎢及鎢製品、鎢砂、仲、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製品、碳化硅、白銀、鉑金(鉑或白金)、鋅及鋅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屬(包括鋯、鉭、鈮、鍺、釩、鉍、鎢、鉬、鈦、鎵、銦、錸、鈮、鈷、鈹、鎳、錳、鉻、鉑、鈀、銠、釕、銥、鋨)等。
(3)出口許可證號填報在報關單“許可證號”欄,一份報關單隻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
11.2009年12月31日前簽訂“水鎂石”和“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的出口合同且執行期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業,可持合同原件到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然後持備案證明向口岸海關申報出口。海關在2010年6月30日前對經備案的的企業及貨物數量免予驗核出口許可證。2010年7月1日起,對上述貨物恢復出口配額招標管理。符合相關資質標準的企業可參加2010年第二次輕(重)燒鎂出口配額招標,在中標后領取出口許可證報關出口。

申領程序


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簽發的、批准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查驗放行出口貨物和銀行辦理結匯的依據。
辦理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基本程序是:

申請

即由申領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領證人”)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函件。
申請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貨物)名稱、規格、輸往國別地區、數量、單價、總金額、交貨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匯方式)等項目。同時,還須向發證機關交驗有關證件或材料;
外貿公司憑合同正本(或複印件);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廳、局級)的批准件。文物,憑文物主管部門的批准料件;書刊,憑出版主管部門的批准件;名人字畫(只限近代、現代),憑文化部的批准件;黃金白銀(不含飾品),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准件;專利、訣竅、傳統技藝,憑國家專利局或主管部門的批准件;居民或村民,憑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情況的證明函和購貨發票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出境。屬於下列情況的,還須提供有關證件或材料:
(1)經批准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公司(企業)的批文、公司(企業)章程、營業執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複印件一套;
(2)經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有關部門關於項目合同的批件、營業執照以及經國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劃等複印件一套。

審核填表

發證機關收到上述有關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經同意后,由領證人按規定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輸入電腦

填好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後送交發證機關,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將申請表各項內容輸入電腦。

發證

發證機關在申請表送交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將第一、二、三聯交領證人,憑以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銀行結匯手續。同時,收取—定的辦證費用。

申領須知


出口許可證申領須知
1996年9月16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申領文件材料

(一)各類進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並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範;
出口合同(正本複印件);
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託單位的委託函;
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下同)申領出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第一次辦理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複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出口申領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二)一般貿易項下出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屬配額管理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出口配額審批部門批件,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口配額審批文件
屬軍民通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
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
重水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
計算機應提交外經貿部批准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
屬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應提交有關招標委員會下發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對無償招標商品,應提交有關招標委員會下發的中標證明書。
(三)承包工程帶出商品(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按招標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項目批件及出口單位的合同;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項目批件及出口單位的合同。出口合同 應列明承包工程需帶出的許可證商品的品類、數量。
(四)進料加工復出口,屬佔用出口額度的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批准的出口配額文件和進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出口配額和進料加工的文件。非佔用額度的進料加工復出口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准文件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鋼材、生鐵、鋅、食糖等商品的進料加工復出口,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及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五)非貿易項下出口,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出運樣品。
非外貿單位出口貨樣時,每批貨樣價值高於人民幣5000元、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類進出口企業,出運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樣,每批貨樣價值高於人民幣5000元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
出運展品。
非外貿單位主辦出國展銷會所帶物品,凡需要在外銷售或展后不帶回國的,應提交經外經貿部批准的舉辦展覽會的批件。
外經貿部授權的部委直屬總公司主辦出國展覽會所帶在外銷售的物品,屬許可證管理商品,應提交經外經貿部批准的舉辦展覽會的批件。

內容規範

凡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單位,應按以下規範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一)出口商:
配額管理出口商品,應填寫出口配額指標單位的進出口企業全稱;
一般許可證管理出口商品,應填寫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企業的全稱;
還貸、補償貿易項目出口,應填寫有出口經營權的代理公司全稱;
非外貿單位經批准出運貨物,此欄填寫該單位名稱;
企業編碼,應按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編定的代碼填寫(下同)
(二)發貨人:
配額招標商品(包括有償和無償招標)的發貨人與出口商必須一致;
其他出口配額管理商品的發貨人原則上應與出口商一致,但與出口商有隸屬關 系的可以不一致。
還貸出口、補償貿易出口和外商投資企業委託代理出口時,發貸人與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許可證號:由發證機關編排。
(四)出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
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商品,其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為三個月。供港澳(不包括轉口)鮮活冷凍商品的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個月。
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商品、外商投資企業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其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為六個月。
許可證證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時,可在當年將許可證日期填到次年,最遲至二月底。
(五)貿易方式:
此欄內容有:一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邊境貿易、出料加工、轉口貿易、期貨貿易、承包工程、歸還貸款出口、國際展銷、協定貿易、其他貿易。
進料加工復出口,此欄填寫進料加工。
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時,貿易方式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出口。
非外貿單位出運展賣品和樣品每批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欄填寫“國際展覽”。
各類進出口企業出運展賣品,此欄填寫“國際展覽”,出運樣品填寫一般貿易。
(六)合同號:
指申領許可證、報關及結匯時所用出口合同的編碼。
原油、成品油及非貿易項下出口,可不填寫合同號。
展品出運時,此欄應填寫外經貿部批准辦展的文件號。
(七)報關口岸:
指出運口岸,此欄允許填寫三個口岸,但僅能在一個口岸報關
(八)進口國(地區):
指最終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許使用地域名(如歐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欄的內容有:信用證托收、匯付、本票、現金、記帳和免費等。
(十)運輸方式:可填寫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郵政運輸、固定運輸。
(十一)商品名稱和編碼:按外經貿部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的標準名稱填寫。
(十二)規格等級:
規格等級欄,用於對所出商品作具體說明,包括具體品種、規格(如:水泥 標號、鋼材品種等)、等級(如兔毛等級)。同一編碼商品規格型號超過四種時,應另行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勞務出口物資”也應按此填寫
出運貨物必須與此欄說明的口品種、規格或等級相一致。
(十三)單位:指計量單位。非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此欄以“批”為計量單位,具體單位在備註欄中說明。
(十四)數量、單價及總值:
數量表示該證允許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數值允許保留一位小數,凡位數超出的,一律以四捨五入進位。計量單位為“批”的,此欄均為1
單價是指與計量單位相一致的單位價格,計量單位為“批”的,此欄則為總金額。
(十五)備註:填寫以上各欄未盡事宜

更改展期遺失

(一)
各類進出口企業領取許可證后,因故需要對出口許可證更改、延期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按規定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發證機關不得更改任何證面內容;如確需更改某一項目,出口單位應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 口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換髮新證。
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單位可申請延期,並將原出口許可證退還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按規定對未使用完的許可證做換證處理。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遲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申領單位如丟失出口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重新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未報關證明和遺失報告,發證機關按規定辦理。

法律責任

申領單位不許偽造、變造、買賣出口許可證,對違反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海關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外 貿 參 考 資 料
外 貿 常 識
各國禁忌
國際直撥電話代碼
國家地區標準代碼
國內港口一覽
汽車、火車、駁船的集裝箱裝卸費
世界各國(地區)貨幣名稱及其進位制
外國駐華使領館地址及電話
外貿常見英文縮略詞
怎樣進行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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