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契約

准契約

除契約、侵權行為等以外的發生債的原因。即指未得到當事人的同意而基於一方自願的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發生與締結契約的同一效果。

基本簡介


“准契約”是羅馬法上的概念,它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和保佐,意外共有,繼承人與受遇贈人的關係等等。“准契約”的概念也為《法國民法典》所襲用。然而,近代大多數國家立法均排除“准契約”的觀念,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為獨立的法律要件,並作為發生於本人與管理人之間,或於受益人與受損失人之間的債的獨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