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體育局
連雲港市體育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69號)和《中共連雲港市委、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0〕2號),設立市體育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規;擬定我市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研究全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製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運動項目的設置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全市業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五)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六)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市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七)指導、管理全市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和與港澳台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八)指導體育宣傳、體育科技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發展體育教育,制定並實施體育培訓計劃。
(九)指導市體育總會,負責全市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指導體育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綜合性文件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公務接待、建議提案、綜合協調、督察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後勤工作;指導、組織法制教育和行政執法、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機構編製、幹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職稱評審、外事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和統戰工作。
(二)群眾體育處
擬訂全市群眾體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及發展規劃草案,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推動和指導全民健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組織開展綜合性群眾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承擔和協調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指導、監督和協調社會各部門、各行業體育活動的開展;負責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審批和管理工作;開發並推廣新的體育健身項目,開展全民健身諮詢服務;指導健身氣功管理工作。
(三)競技體育處
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體育訓練計劃和競賽管理制度;指導、協調業餘訓練以及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和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負責訓科醫管一體化和教練員考核、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競技體育訓練、市運動隊的業務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組織國家及省級體育比賽備戰和參賽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體育競賽和體育後備人才的選拔、輸送工作;負責二級裁判員、運動員等級的審批和二級以上等級的申報工作;負責本市運動成績、最高紀錄的公布,負責全市裁判員隊伍的管理和培訓考核工作;管理、指導全市競賽工作,承辦省以上比賽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反興奮劑管理工作;編製體育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體育科研工作和運動隊、體育運動學校的文化教育工作。
(四)體育經濟處
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編製和實施體育基本建設規劃,推動體育場所標準化建設;指導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並監督管理;培育發展體育產業,引導和規範全市體育經營活動;負責對高危險性體育行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本市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承擔體育事業綜合統計;管理、監督體育彩票發行和公益金使用。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3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處長(主任)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4名,副處長(副主任)3名。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