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是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規則。

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產業[2009] 第44號
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布,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企業及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分類及管理方式
第五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準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準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準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聘任有關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的技術階段,提出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範建議。
第七條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准的區域、範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准的區域、範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並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
第三章 准入條件及管理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採購體系。
(八)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准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準,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條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准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制底盤,但自製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條件:
(一)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准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採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並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範,以及檢驗規範(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後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示範運行區域、範圍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第十四條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是在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底盤基礎上進行改裝,但改裝未影響到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可以只提交改裝說明材料以及本規則第十三條所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准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並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准入產品的主要區別。
第十六條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範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限期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