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焦洪昌,男,1961年生,法學博士,北京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與法制研究》主編。研究領域涉及到憲法學、人權理論、憲政理論。
中國中央電視台聚焦“兩會”的特約嘉賓。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等職務。
兼任北京市第二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職務。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副會長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
北京市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昌平區人大代表
北京市第二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副主任
第三屆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專家委員會成員
中國憲法、外國憲法、港澳台法制等。
1997年3月至6月美國杜肯大學學術訪問;
1999年11月至12月芬蘭土爾庫大學學術訪問;
2006年7月至8月荷蘭、奧地利、捷克等國學術訪問。
《選舉權的法律保障》
《私有財產權法律保護研究——一個憲法學視角》
2002年獲得中國政法大學“十大最受歡迎的教師”稱號;
2005年《選舉權的法律保障》被評為中國政法大學優秀博士畢業論文。
2020年5月14日,入選第三屆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專家委員會成員——專家委員名單。
研究方法
中國政法大學焦洪昌教授
中國憲法解釋制度
中國憲法規定憲法解釋的權力專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決了一個制憲權、修憲權、解釋權在主體上分離的問題。但是這項權力被賦予常委會以後,並沒有排除其他機關解釋憲法的可能。論證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沒有實施憲法、適用憲法的權力(責任)。根據憲法文本,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武裝力量都有義務實施憲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當然是一個行憲的機關。既然法院也是憲法實施的機關,適用憲法的機關,那麼法院就理所當然有權適用憲法裁判案件。但同時,這個權力也不是無限的,它必須受到一定的規則的或程序的限制。具體觀點體現在《憲法的司法適用空間》,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以及《抓住契機加強憲法實施和解釋》,載《團結》,2005年第3期等文章。
選舉權救濟制度的完善
焦洪昌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授課
對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認為憲法上財產權的核心問題是對於國家稅收權力的合憲性的分析。憲法中的財產權指的是在徵稅之前的公民的財產。憲法所要解決的是對於國家稅收及稅收額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解釋。解決公民與國家之間在財產中的關係。憲法需要為國家的徵稅行為提供憲法上的基礎從而證成國家的稅收權。憲法對財產權的保護還涉及到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從我國憲法相關規定來看,憲法上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範圍是不同的。我國憲法的理念不同於西方立憲主義,憲法上強調的是對公有財產的保護,在法律規範上和道德上公有財產都有高於私有財產的地位。但是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何種更有利於財產的保護?我國現在公有財產流失嚴重,要保護公有財產有兩個方案:一是加強事先防範措施和事後懲罰措施,另外可以盡量縮減公有的財產範圍,將公有財產還原為個人財產的形態,通過個人理性來實現財產權的價值和對財產權的救濟。具體觀點體現在《公民私人財產權法律保護研究——一個憲法學的視角》,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傾向於平等是一項憲法原則,認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原則,而非權利。憲法將其列於“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的首位,顯然對其他的權利具有指導意義,體現了原則性。“人人生而平等”是先於國家先於法律的價值。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解決對立法的平等問題。認為應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擴大解釋。平等原則的適用範圍和效力應該涵蓋立法領域,在我國有著現實的急迫性。否則將阻礙憲法對公民平等權保護的進程,也阻礙中國加入人權兩公約對人權平等保護承諾的實現。具體觀點體現在《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認識》,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憲法效力的第三人理論
焦洪昌
法院設置雙軌制
認為中國法院設置的地方化現狀,加重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泛濫和法官公正判案的難度,不利於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解決這一問題可供選擇的模式是:改革現行法院體制,實行法院設置雙軌制,即分別建立中央法院系統和地方法院系統、二者實行分權管理,各司其職,減少地方性干擾;同時,無論哪個系統的法官,都要確保迴避本籍,以利於公正執法。具體觀點體現在《從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設置的雙軌制》,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1.兒童保護體系研究(橫向超過15萬不滿30萬,2011-11-09-報告和建議稿)
2.基本法教材編寫(橫向超過4萬不滿15萬,2011-12-01-教材)
3.中國人權法治研究(橫向超過15萬不滿30萬,2011-11-04-研究報告)
4.國家級精品課程《憲法學》(國家級重大項目,2009-08-01-課程成果)
5.殯葬法律體系建設研究(省部級其他項目,2009-06-03-報告)
6.中國司法體制改革(教育部重大公關項目,2008-01-16-0)
7.奧運立法評估(橫向超過15萬不滿30萬,2008-10-01-專項報告)
8.公民健康權的實現及國家義務 司法部項目(項目進行中)
9.完善保護公民私人財產權利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市社科項目(項目進行中)
10.土地權屬爭議情況調查和土地產權體系建設橫向合作項目(已結項)
《港澳基本法》(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
《憲法學案例教程》(合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2007年修訂版
《憲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2006年第2版(修訂),2009年8月(第三版),2010年6月(第四版),2013年9月(第五版)
《憲法》(法碩教材)(參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選舉權的法律保障》(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11月
《公民私人財產權法律保護研究》(獨著),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應急反應的法學思考》(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憲法學案例教程》(合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
《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憲法》(面向二十一世紀教材)(參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港澳台法制》(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憲法案例教學》(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從“市管縣”到“省管縣”》,法制日報2007年8月
《政治領域反就業歧視研究》,載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蔡定劍主編課程,2007年6月
《物權法(草案)的合憲性分析》,法學,2006年第3期
《從王春立案看選舉權的司法救濟》,法學,2005年第6期
《霍布斯-社會契約論新探》,潤物無聲,2004年8月
《中國憲政的歷史經驗》,法學研究,2004年4月
《依法行政與憲政的關係》,北京黨建,2004年3月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分析》,中國法學,2004年3月
《剝奪政治權利的憲法學思考》,憲法論叢第3卷,2003年
《第四次修憲之我見》,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憲法的司法適用空間》,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
《公民對選舉改革期待的調查與分析》,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2002年12月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載俞子濤主編《憲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
《憲政背景下中國檢察權的屬性定位》(載<憲法研究>第一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
《關於“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認識》,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
《我國憲法典中公民基本權利的完善法制與社會發展》,中國法學,2002年6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認識》,中國法學,2002年第6期
《我國憲法典中公民基本權利的完善》,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6期
《論憲法的第三者效力》,廈門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公民的遷徙自由權》,中國加入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法律問題研究報告,2002年4月
《論法律人格權》
《公民集會權利》
《公民持有主張和表達自由的權利》
《公民結社自由權》
《公民的政治參與權》
《從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設置的雙軌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論“依法治國”的憲法效力——兼談“依法治國”憲法規範的界定》,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澳門對台關係的法律思考——兼評台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1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若干問題研究》,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
2020年8月19日,焦洪昌被聘請為國務院參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向新聘任的國務院參事焦洪昌頒發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