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為了規範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1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範政府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和《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現予印發,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範圍另行通知。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1.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2.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4.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2016年7月6日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一)能夠從政府會計主體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政府會計主體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以下內容省略)

其他準則


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
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
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