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德規範
教師職業義務上的道德準則
師德是高於一般社會公眾道德水準的職業道德,師德規範所表達的是教師所特有的職業義務、職業責任以及職業行為上的道德準則。
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京華時報特約評論員張金嶺說,教師收受小學生午餐回扣,喪失教育從業者職業道德。昆明市部分小學從學生午餐中吃回扣,日前在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后,昆明市已就此事作出回應,市檢察院已經對涉嫌違法的人員進行依法查處。其實,類似從學生身上謀利的現象還有很多,比如輔導材料、作業本、校服等方面,但凡和錢掛上鉤的事情,都有可能被吃回扣。
還有一些教師違背基本師德、學術道德和科學精神,進行學術造假。這是一種學風浮躁、急功近利和學術詐騙的產物。應對其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嚴肅處理。
在意識水準上,師德較之其他職業道德有著更高的要求,這是由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的。從根本上說,教師作為一個職業,與其他的職業有相似之處,都是一個工作崗位、一個飯碗。但是教師職業與其他工作又不一樣,他的服務對象是人,他們的勞動在於培養、塑造一代新人,其一切行為都對學生產生強烈的影響。教師的地位、作用和職業特點,決定了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素質。所以,社會對教師的職業要求比一般的職業更特殊一些。縱觀人類道德史,師德總是處在當時社會道德的最高水準上。孔子曾用“有教無類”、“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來描述他理想中教師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並以身作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詮釋了教師的道德含義,被後世奉為“萬世師表”,他所開創的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也為歷代不斷繼承和豐富。葉聖陶先生說過:“教師的全部工作就是為人師表。”胡錦濤總書記2007年8月在全國優秀教師代表座談會上發表的講話中更進一步指出:“高尚的師德,是對學生最生動、最具體、最深遠的教育。”這些論述充分揭示了教師職業道德“以身立教”的共同特點。當前,教師在傳播人類文明、啟迪人類智慧、塑造人類靈魂、開發人力資源、弘揚民族精神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培育者,是青少年成長的引路人。他們不但要用豐富學識教人,更要用高尚品格育人;不但要通過語言傳授知識,更要用自己的高尚品格去提升學生的品格,影響學生的心靈,使之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識、守秩序的一代新人。正是基於這一特點,社會對教師的職業道德要求要比其他任何行業都高一些,以至於教師的職業道德往往成為社會公德的標桿,成為引領社會文明進步的明燈和風向標。
因此,它與一般職業道德一樣,具有以下重要特徵:師德是一種職業規範,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師德又是歷史積澱的產物,是長期以來逐漸形成的;師德沒有固定的形式,通常體現為教育觀念、生活習慣、理想信念等;師德通過內省和信念來強化,並通過教師的自律來實現;師德不具有剛性的約束力,主要通過內心反省和公眾輿論加以約束;師德的主要內容是對教師義務的要求;師德標準具有多元化的特點,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具有不同的價值觀念;師德是校園文化的組成部分,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等等。為使師德理念形成規範,一般都要採用制度、守則、公約、承諾、誓言、條例,以至標語口號之類的形式,將其公之於眾,以便為從事教育工作的人所接受和實行,並進而形成一種職業的道德習慣。在我國,由於教師的自律組織和社會團體並不發達,因而中小學職業道德規範是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聯合制定並頒布實施的。1984年,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制定並頒發了首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標準(試行)》,並於1991年正式施行。1997年,針對教師隊伍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原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08年重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從教師職業特點和教師自身發展的角度出發,更加強調職業精神,尊重道德屬性。它既體現了教師職業神聖性的一面,也考慮到其作為一種社會職業的平凡性,並承認教師職業境界的層次性;它既有適度超前的目標性引導,又明確了不容許超越的行為底線,因而更加適應新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特點與要求。
人們常說,教師自身就是教育力量。從理論上來分析,一個教育者往往擁有三種權力:其一是職位權力,它代表國家或學校管理學生,並執行教育的強制標準;其二是專家權力,作為專業人士,他們要為學生的成長提供幫助或建議;其三是參照權力,他們要把自己作為楷模和榜樣來影響學生的發展。當然,任何濫用權力的行為都會走向目標的反面。因此,法律和道德是約束教師正確從教的兩條準繩。為強化依法治教,我國頒布的《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都對教師的品行要求做出了規定。但法律具有普遍性、強制性特點,決定了它所規範的行為不可能太多、太廣,其所規範的只能是一些最基本的行為“底線”。而對教師提出較高的、較廣泛的職業操守要求的,恰恰是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規範指引著教師職業道德習慣的養成方向,並作為教師自律和外界他律的尺度,對教師的行為產生著廣泛的影響。所以,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雖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但它作為一種行業的操守規範,對教師仍然具有約束力。一方面,當一個人選擇從事教師職業的時候,他就自願選擇了接受這一規範的約束。他在教育教學中的一言一行,都要體現出規範所確定的精神和原則。儘管教師的個人能力有高下之分,但師德規範則成為每一個教師職業道德習慣的養成方向和終極目標。另一方面,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一旦制定並頒布之後,就成了外界評價教師職業操守狀況的“標尺”。學校對教師的師德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在教師評優工作中所考慮的師德因素,都是以教師對師德規範的踐行情況作為依據的。如果教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師德規範的要求,教師本人要受到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他們的失德失范行為往往會成為公眾譴責的對象。從這些特點來看,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還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的。只不過,其強制性的力量來源於行業內部的管理、評價行為,來源於公眾的輿論,而不像法律那樣來源於國家司法機關的威懾力。
根據中組部、中宣部、教育部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我國將對師德表現作為教師年度考核、崗位聘任(聘用)、職稱評審、評優獎勵的首要標準,建立健全青年教師師德考核檔案,對違反師德規範者實行“一票否決制”。意見指出,高校青年教師主體積極健康向上,但也有少數青年教師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職業情感與職業道德淡化、服務意識不強,個別教師言行失范、不能為人師表。下面就是嚴重違反師德規範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