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特區首長,簡稱香港特首;英語: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

此職位設於1997年7月1日,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特區首長,簡稱香港特首;英語: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CE),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2007第3屆特首選舉內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的可能。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屆(部份)行政長官是董建華。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后,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首輪投票結果揭曉,梁振英以689票勝出,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人人選。

職務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基本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香港國安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報告;第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參選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無居留權;
年滿40周歲;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不少於1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現任行政長官


2017年3月26日,林鄭月娥在香港特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中勝出,其得票已超過選舉條例規定的600張有效選票。2017年3月31日,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決定任命林鄭月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於2017年7月1日就職。

歷任行政長官


1、董建華(Tung Chee-hwa)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董建華(Tung Chee-hwa)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Henry Tang Ying-yen)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續任特首 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Leung Chun-ying)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林鄭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2017年7月1日—今

離任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后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后3年內會受到離職后就業規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車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評估,前任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