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

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公務員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了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保持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定並頒布實行的關於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的總稱。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幹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吸收了幹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同時也借鑒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基本介紹


國家公務員因年老或喪失工作能力而退出公職系統,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根據我國即將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5年的;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5年,喪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的。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退休: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2.工作年限滿30年的。國家公務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周歲,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均須按時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和任免機關在其到達上述年齡后的一個月內辦完退休、退職手續。在我國,革命老幹部退休稱為“離休”,離休的待遇高於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