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高度層

飛行術語之一

飛行高度層,是有關飛行的術語。根據2007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垂直間隔,按照飛行高度層配備。

分類


飛行高度層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第一

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範圍內,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第二

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範圍內,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第三

飛行高度層應當根據標準大氣壓條件下假定海平面計算。真航線角應當從航線起點和轉彎點量取。
飛行高度層應當根據飛行任務的性質、航空器性能、飛行區域以及航線的地形、天氣和飛行情況等配備。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起飛前,應當將場面氣壓的數值調整到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使氣壓高度表的指針指到零的位置。

詳細介紹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起飛后,在未規定過渡高度或者過渡高的機場上升到距該機場道面600米高度時,應當將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調整到固定指標,然後再繼續上升到規定的飛行高度層;規定有過渡高度或者過渡高的機場,在上升至過渡高度或者過渡高時,應當將氣壓高度表調整到標準海平面氣壓值。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進入降落機場區域並下降至該機場過渡高度層時,或者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指揮員的指示,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調整到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機場,可以修正海平面氣壓值為航空器氣壓高度表撥正值。
提供外國航空器起降的機場,可以向外國航空器提供機場修正海平面氣壓值。
軍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機場同時飛行的,必須統一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撥正時機。”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時,因航空器故障、積冰、繞飛雷雨區等原因需要改變飛行高度層的,機長應當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原因和當時航空器的準確位置,請求另行配備飛行高度層。飛行管制部門允許航空器改變飛行高度層時,必須明確改變的高度層以及改變高度層的地段和時間。
遇有緊急情況,飛行安全受到威脅時,機長可以決定改變原配備的飛行高度層,但必須立即報告飛行管制部門,並對該決定負責。改變高度層的方法是:從航空器飛行的方向向右轉30度,並以此航向飛行20公里,再左轉平行原航線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層,然後轉回原航線。”
飛行高度層(Flight Level):是指以1013.2百帕氣壓為基準的等壓面,各等壓面之間具有規定的氣壓差。以標準大氣水平面為基準面,按一定高度差劃分的高度層。把航空器配備在不同的高度層上,使航空器之間有規定的安全高度差,是防止航空器互撞或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的重要措施。

我國標準


RVSM實施以後,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一個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其中8900米至12500米定義為RVSM空域。

標準示意圖

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示意圖
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示意圖
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示意圖
示意圖請看右邊

標準表一

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表(一)
航線角
000°—179°180°—359°
飛行高度層飛行高度層
英尺英尺
依次類推
依次類推
依次類推
依次類推
14900489001550050900
13700449001430046900
1310043000
1250041100
11900391001220040100
11300371001160038100
10700351001100036100
10100331001040034100
950031100980032100
890029100920030100
810026600840027600
750024600780025600
690022600720023600
630020700660021700
570018700600019700
510016700540017700
450014800480015700
390012800420013800
330010800360011800
2700890030009800
2100690024007900
1500490018005900
900300012003900
6002000
英尺英尺
000°—179°180°—359°
飛行高度層飛行高度層

標準表二

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表(二)
飛行高度層
走向
米制RVSM高度層
米制RVSM高度層轉換為英尺
英尺
米制RVSM高度層轉換為英尺並按照100英尺取整
英尺
管制員看到的實際雷達標牌顯示
向東1490048885489001490
向西1430046916469001430
向東1370044948449001369
向西1310042979430001311
向東1250041010411001253
向西1220040026401001222
向東1190039042391001192
向西1160038058381001161
向東1130037073371001131
向西1100036089361001100
向東1070035105351001070
向西1040034121341001039
向東1010033136331001009
向西980032152321000978
向東950031168311000948
向西920030184301000917
向東890029199291000887
向西840027559276000841
向東810026575266000811
向西780025591256000780
向東750024606246000750
向西720023622236000719
向東690022638226000689
向西660021654217000661
向東630020669207000631
向西600019685197000600
向東570018701187000570
向西540017717177000539
向東510016732167000509
向西480015748157000479
向東450014764148000451
向西420013780138000421
向東390012795128000390
向西360011811118000360

改革措施

為了確保在米制飛行高度層轉換為英尺並按照100英尺取整之後,相鄰兩個高度層之間有等於或大於1000英尺的垂直間隔,本方案採取了以下辦法:
為了避免兩對飛行高度層之間的垂直間隔由於米制飛行高度層轉換為英尺按照100英尺取整后之後900英尺的現象,將8900米(29199英尺)至9800米(32152英尺)向下取整,將11900米(39042英尺)至12500米(41010英尺)向上取整。這樣,在8400米至8900米有500米(1640英尺)垂直間隔,在8900米至12500有300米(1000英尺)垂直間隔。所有飛行高度層取整后至少有1000英尺的垂直間隔。
8400-12500米範圍內,共有13個高度層,其中雷達標牌顯示與管制指令高度差異有3個高度層差異為30米,4個高度層差異為20米,4個高度層差異為10米,2個高度層完全一致。
本次改革方案採用公制計量單位,較好地沿襲了我國目前的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空管設施設備及相應法規標準無需做計量單位變更;與現行高度層劃分方法相一致,8400米以下無需變動,8400米至12500米總體上由600米分層改成300米,符合我國現行高度層配備標準,便於操作使用;12500米以下嚴格按照“東單、西雙”進行高度層配備,便於管制員和飛行員通話和記憶;8900米至12500米將定義為民航的縮小垂直間隔空域(RVSM Airspace),其內對應的英制高度層統一比國外高100英尺,規律性強,便於民航飛行員操作和使用;該方案使得8400米以上與國外飛行高度層的差值不超過30米,進出國境的航空器可實現安全順暢的高度層轉換;不符合RVSM適航要求的航空器應當在8400米(含)以下飛行,8400米與8900米按500米分層,自然形成了與縮小垂直間隔空域的緩衝空間。
飛行員必須使用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圖,嚴格按照米制規定的對應英尺數飛行。具體在飛行時無須記憶是如何向上還是向下取整。

需改進的地方

雷達顯示屏上,由於飛機按英制實際飛行高度與米制RVSM高度層有差異,管制員看到的雷達標牌顯示與管制指令高度會有超過30米的差異(例如,管制員指揮飛機在12500米上飛行,飛行員實際按照41100英尺飛行,管制員看到的雷達標牌顯示則可能為“1253”,代表12530米。ICAO規定雷達標牌顯示飛機在指定的高度正負60米範圍,則可以認為該飛機保持在指定的高度飛行)。當然,這種現象在目前的飛行高度層也同樣存在並且管制員已經適應,管制員需要額外的培訓和適應。通過在廣州區管中心進行的縮小垂直間隔雷達模擬驗證,管制員普遍認為只要通過必要的培訓這種差異可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