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政府機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科學技術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吉林省科學技術廳掛吉林省知識產權局牌子。
李建華 | 黨組書記; |
李岩 | 廳長; |
陳維友 | 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科研條件、應用基礎、高新技術、國際合作等方面工作。 分管科研條件與財務處、基礎研究處、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火炬辦公室、國際合作處;分管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省對外科技交流中心。 |
趙輝 | 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政策法規、農村科技、行政審批、科技中介和成果轉化等方面工作。 分管法規處、農村科技處、星火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創新資金管理中心;分管省農業機械研究院(省激光研究所)。 |
謝景武 | 黨組成員、副廳長; 協助廳長分管知識產權、人事、科技獎勵、機關服務等工作。 分管知識產權保護協調處、專利管理處、人事處、專利代辦處、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分管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知識產權事務中心。 |
劉多 | 副廳長 |
李道恆 | 副廳長 |
張國輝 |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專員; 分管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審計監督工作。分管監察室。 |
王琦 | 巡視員; 協助廳長分管黨務、政行風工作。分管機關黨委。 |
曲玉祥 | 副廳長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省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划入省科學技術廳。
(三)增加國家科學技術部下放的有關科技支撐計劃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職責、科技成果推廣的具體管理職責、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
(四)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五)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
(一)擬訂全省創新驅動發展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國家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統一的省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四)實施全省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全省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實施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參與編製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牽頭組織全省實驗室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範。組織協調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在吉林的相關工作。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七)牽頭全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指導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全省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三)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省政府友誼獎、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評審等組織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對省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省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管理省自然科學基金,負責資助計劃、項目設置和評審、立項、監督等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承擔科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完善公開統一的省級科技管理平台,減少科技計劃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對一般性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其他培訓項目不再進行審批審核,由各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安排。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全省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學技術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重大調研;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審核;開展科技和知識產權宣傳,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擬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
(二)法規處。
擬訂全省科技發展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擬訂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實施科普工作計劃。
(三)發展計劃處(重大專項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科技計劃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劃的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全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建議;推動區域科技發展;承擔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推進全省醫藥科技產業發展;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組織實施省級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出綜合平衡、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跟蹤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評估和驗收;組織省內有關單位與國家重大專項對接;促進科技創新團隊建設;負責相關綜合信息管理。
(四)科研條件與財務處。
提出全省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負責編製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和各項科技發展資金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本部門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五)基礎研究處。
擬訂全省基礎研究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全省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參與編製全省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野外科技觀測研究基地建設;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
(六)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全省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各類園區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促進全省技術市場發展政策;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示範,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七)農村科技處。
擬訂全省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推動農村科技進步;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範;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有關工作。
(八)社會發展處。
擬訂全省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試驗區等科技工作;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
(九)國際合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政策;承辦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指導相關部門和市(州)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知識產權保護協調處。
承擔組織協調全省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承擔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相關工作,承辦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省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協調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承辦知識產權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實施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培訓工作計劃;承擔實施全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工作。
(十一)專利管理處。
擬訂和實施全省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擬訂規範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組織擬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實施國家專利等確權及侵權判斷標準;擬訂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承辦專利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指導和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市(州)、縣(市、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指導全省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老幹部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工作;承擔駐外科技幹部的選派與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實施有關科技管理幹部培訓計劃;牽頭組織績效評估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科學技術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後勤管理處
吉林省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
吉林省計算中心
吉林省生物研究所
吉林省科技創新平台管理中心
吉林省科技開發交流中心(吉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
吉林省農業機械研究院
吉林省科技資金運行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