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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軍

寧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

李建軍,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河北交河人,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任寧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2019年1月25號,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建軍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

2019年3月,寧夏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李建軍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建軍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人物履歷


1978年09月——1982年07月,寧夏大學化學系化學專業學習。
1982年07月——1985年10月,固原縣第二中學教師。
1985年10月——1987年02月,原縣級吳忠市勞動人事局幹部。
1987年02月——1994年06月,原縣級吳忠市勞動人事局科員。
1994年06月——1999年06月,原縣級吳忠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9年06月——2001年11月,吳忠市利通區委組織部部長。
2001年11月——2003年04月,中寧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3年04月——2004年07月,中寧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4年07月——2006年08月,中寧縣委副書記。
2006年08月——2007年01月,永寧縣代理縣長。
2007年01月——2008年12月,永寧縣縣長。
2008年12月——2009年01月,靈武市代理市長。
2009年01月——2009年11月,靈武市市長。
2009年11月——2011年11月,靈武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2016年0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靈武市委書記。
2016年03月——201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李建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1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李建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建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發展、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建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建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李建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建軍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原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李建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建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建軍利用擔任永寧縣委副書記、政府代縣長、縣長、靈武市委副書記、政府代市長、市長、靈武市委書記、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月25號下午2時,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建軍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
庭審中,公訴人發表量刑意見階段,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本案的公訴機關,認為李建軍擔任重要領導崗位期間,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所受財物數量係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大,但考慮到李建軍歸案后的認罪態度較好,因此可酌情減輕處罰。
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機關所提出的公訴意見,李建軍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在案發後還有自首情節,法院在審判時應予以考慮。另外在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涉嫌受賄方面,他也提出了異議。
對於辯護律師所提出的意見,公訴人一一進行了答辯。而作為本案的被告人李建軍,在最後陳述時,也表達了他深深的悔恨。

一審宣判

2019年3月,寧夏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李建軍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建軍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繼續依法追繳李建軍的違法所得52萬元,已追繳並扣押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建軍利用擔任寧夏永寧縣委副書記、縣長,靈武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企業發展、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82萬元、英鎊1萬、歐元4000元。案發後被告人李建軍的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14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現金及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犯罪數額巨大。李建軍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系坦白,並真誠認罪、悔罪,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