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縣慈善總會
新昌縣慈善總會
新昌縣慈善總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縣性民間組織。
新昌縣慈善總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縣性民間組織,依法登記註冊,系地方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新昌縣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昌縣慈善總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縣性民間組織,依法登記註冊,系地方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會址:新昌縣南明街道橫街15號。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互愛互助的傳統美德,依靠社會各界力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幫助社會上孤、老、病、殘、學、困等生活最困難的人,為民解愁,為社會分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業務範圍:
1、組織和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籌集慈善資金。接收國內外各種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組織舉辦各類社會慈善活動,興辦各類慈善機構和為慈善事業服務的實業。
2、按照本會的宗旨和捐贈者意願,資助慈善公益事業,開展賑災救難、扶貧濟困、助學興教、助孤安老、助醫幫困等社會救助工作,扶助社會弱勢群體。
3、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為在本縣從事慈善事業的各類人士和機構提供服務,幫助策劃和實施慈善救助項目。
4、組織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5、組織編印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書刊、資料,介紹交流有關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經驗。
6、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訂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創始會員。凡熱衷慈善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從事慈善服務的機構及個人,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申請,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本會的發起者或對社會慈善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團體或個人會員為創始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4、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社會慈善活動;
3、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審查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資金收支情況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民主協商的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聽取會務報告,決定工作計劃和有關重大事項。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名;聘請特邀顧問、顧問若干名。
第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貫徹理事會的決議;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審查各項議案和報告;審議批準會員的入退會事宜。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民主協商的方式選舉產生,設主任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主任原則上由監察局長擔任。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會務報告,對本會重大決策和財務工作進行監督,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因工作關係擔任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在任期內因職務變動由相應職務的人員自然替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1、企事業慈善冠名基金的利息捐贈款;
2、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3、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與贊助;
4、舉辦義演、義賣等慈善活動的收入;
5、興辦慈善實業的收入;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費的使用範圍
1、資助興辦各類慈善機構和公益事業;
2、開展社會救助,幫助社會上孤、老、病、殘、學、困等最困難的人;
3、開展社會慈善活動的費用;
4、聘用工作人員工資及辦公費用;
5、根據捐贈者意願,符合本會宗旨的慈善活動;
6、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單獨建帳,獨立核算。
第二十三條 捐贈單位或個人可向理事會提出所捐贈款項使用的傾向性意見,但必須符合本會救助宗旨。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年初要編製經費預算,年中要對使用款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末要向理事會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使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監事會及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定期向社會公布,需要時向捐贈者報告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16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慈善總會會址:新昌縣南明街道橫街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