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田

湖田

湖田 (hútián):在湖泊地區開闢的水田,四周修築圍埝。

簡介


湖邊圍墾的水田。《宋書·孔季恭傳》:“山陰縣 土境褊狹,民多田少,靈符 表徙無貲之家於 餘姚、鄞、鄮 三縣界,墾起湖田。”明 高啟 《秋日江居寫懷》詩之五:“貧為湖田長半沒,拙因世事本多疎。”清 孫枝蔚避地》詩之三:“清秋饒景物,灑淚對湖田。”

英文


land reclaimed from a lake; farms in the lake area; shoaly land

微山湖湖田


形成

清咸豐元年(1851年),黃河在豐縣蟠龍集(今豐縣梁寨)決口,沛縣境內一片汪洋,縣城遷至湖東夏鎮,百姓流離失所,紛紛外逃他鄉。洪水退後,沿湖地帶形成湖灘。咸豐五年(1855年),黃河在河南蘭儀(今蘭考縣)決口,魯西南諸縣遭受水災,山東省鄆城、巨野嘉祥等地災民攜家遷移,紛紛進入微山湖西邊境,開墾湖灘定居。當時,微山、昭陽兩湖的西岸,南自藺家壩之北,北至山東魚台縣,沿湖一帶大水退後新涸湖灘淤地,長約100餘華里,東起湖濱向西寬2~8華里不等。魯西南大批災民聚集於此分段開墾,並選出段董,持械自衛,稱之為“團”,先後建起的有唐團、北趙團、北王團、侯團(后改為刁團)、新團等。初時,徐州等官府曾派兵押逐“團民”回原籍,但逐而不走,相繼而來者反日益增多。當局只得令其退還所佔民田,指定湖邊無主荒地,准其開墾耕種納租。后經南河道總督批准,勘量湖邊荒地,分為上、中、下三則。上則地西起大邊,東至老湖埝;中則地西起老湖埝,東至二道邊;下則地從二道邊至三道邊。三則地總數約20萬畝。

糾紛

咸豐六年後,因水災外逃的原沛籍居民相繼返回家鄉,發現自己原有的田地已被山東“客民”侵佔、心懷不平,想方設法奪回原有地產,遂形成勢不兩立的局面,多次發生群眾性糾紛和械鬥。沛民推舉代表向各級官府控告,直告到北京
同治五年(1866年),兩廣總督曾國藩鎮壓捻軍,駐紮徐州,奉皇命著手查辦湖田糾紛。當時主要查辦與捻軍有牽連的刁團、南王團等團民,限期遷回原籍,首領治罪;從兩團所佔土地650餘頃中撥出470頃作為扶植沛縣地方學校的經費來源,通稱為學田,另一部分土地撥還給沛民,少量剩餘土地作為官田。從此,各團民不再被驅逐,所墾土地准予永遠為業。政府專設官員管理湖田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