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

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是指停止辦理金融業務,吊銷金融營業許可證,取消其作為金融機構的資格。

方式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具體可分為法人機構退出和分支機構退出。法人機構退出后,其分機構也隨之退出。這裡主要闡述法人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形式較多,一般來說可以劃分為自願退出和強制性退出兩種。
金融機構自願退出,是指金融機構根據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自行終止其金融業務,註銷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可以採取自行解散、吸收合併、分立等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自行解散的,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后,依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清算過程。
金融機構強制退出,是指金融監管當局發布行政命令關閉金融機構的行為(撤銷),或者地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做出裁定宣告金融機構破產的行為(破產)。撤銷是中國人民銀行以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為由,強制吊銷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資格,並通過行政程序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政清算的過程的總稱。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兼并方式強制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但這種方式往往是行政方式和市場方式結合運用的結果。其一般做法是:對於陷入清償力危機的金融機構,由行政機關注資、提供流動性支持、強制金融機構的股東削減股權,撤銷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成員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使金融機構基本上達到資能抵債,然後向經營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整體出售該金融機構,後者兼并原金融機構,同時註銷原金融機構法人資格。在大多數情況下,金融監管當局出向兼并方提供流動性支持,以確保兼并方自身財務狀況健全。
金融機構的撤銷不同於金融機構的自行解散,也不同於金融機構破產。其特點如下:一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做出決定;二是適用於經救助后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的金融機構;三是其目的是取消金融機構法人資格,強制其退出市場;四是金融機構被決定撤銷后,其經營活動即予終止,由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清算完畢后,予以解散;五是撤銷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保持金融機構的整體穩健運行。金融機構撤銷后,儲蓄存款人一般能得到全額清償。

前提


強制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前提條件是:該金融機構已經發生嚴重的支付危機,難以救助或者救助宣告失敗,如果不及時退出,金融機構就會遭受更大損失,債權人也會面臨更大的損失,而且還可能波及到其他金融機構,引發連鎖支付危機,導致系統性或地區性金融風險。而該金融機構的退出,不會對其他金融機構產生較大的影響和衝擊。
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應符合下列全部或部分條件:
(1)嚴重違法違規經營;
(2)資產質量嚴重惡化,嚴重資不抵債;
(3)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已經或者即將發生支付危機;
(4)救助無望或救助失敗。

基本程序


強制性市場退出的程序因採取不同的退出方
式(撤銷或破產)而有所不同,但在操作實務中都需要執行下列基本程序:
(1)做出市場退出決定並予以公告。在撤銷情形下,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撤銷公告,並視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分佈情況在全國性或區域性報紙上公告;在破產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做出破產裁定,並予以公告。公告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明確金融機構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的原因;二是明確相應的法律效力和後果。
(2)成立清算組,控制金融機構的所有活動。清算組在成立初期的主要任務:一是控制金融機構的資產、賬冊和關鍵人員,並按照不同類別對金融機構的資產登記造冊;二是解除金融機構與他方簽訂的合同,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三是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求金融機構的債務人清償債務。
(3)確認債權,清收或變現資產。確認債權的目的是明確金融機構所欠債務的總額和類別,對於不同類別的債權(如自然人債權、單位債權)應分類確認並登記。清收或變現資產是清算組的主要任務,清算組應採取訴訟或非訴訟手段,要求金融機構的債務人清償債務。對於金融機構擁有的優質資產(如正常貸款),如果其他金融機構有意購買,清算組也可以採取資產與儲蓄存款一併轉移的方式,即一定數量的資產配以同等數量的儲蓄存款,從而既節約了變現成本,又減少了債權人數量和金額。
(4)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制定清算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被撤銷或宣告破產的,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清償順序優先於單位債權。因此,清算組在有變現收入的情況下應優先償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息。在實際操作中,一旦某一金融機構被撤銷,地方政府即向中央政府借款,用以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息。
由於金融機構的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這類資產的變現能力往往取決於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還款能力及抵押、質押物的實價值。因此,清算組還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的資產進行評估。完成資產評估后,清算組即可據此制定清算方案,確定債權人的受償率。
(5)向債權人分配變現收入或財產。在破產情形下,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即可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予以清償。而在撤銷情形下,清算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即可與單位債權人進行協商,債權人接受清算方案的,清算人即可據此向單位債權人清償。與單位債權人協商不成的,清算組及單位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6)結束退出工作。在破產情形下,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撤銷情形下,由清算組向中國人民銀行提請終結撤銷程序,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或者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組移交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