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險公司

一般保險公司

一般保險公司,這些公司都是原保險人,經營各類直接保險業務。當這些直接保險業務需要通過再保險轉嫁責任時,在此基礎上,這些保險公司辦理分出保險。而接受分出業務的分入公司,很多也是原保險人,又將其自身直接承保的業務轉讓給分出業務的原保險人。這樣來回交換業務,雙方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再保險業務只是這些公司的“副業”,兼營一些再保險業務。

特點


這種保險公司以經營不同類別的直接保險業務為主,同時也辦理分出、分入再保險業務。當它們所接受的直接保險業務數額較大從而所承受的風險也較大時,需要辦理分出業務;當它們所接受的直接保險業務尚未飽和因而還有能力承擔更多的風險責任時,也需要辦理分入業務。從目前看,多數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兼營再保險業務,即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

合約再保險


一般保險公司所採用的合約再保險通常有下列四種:
1.溢額合約再保險。溢額合約再保險即所有的保險業務其保險金額超過原保險人的自留額時,則依照合約訂定的比例,分給再保險人。
2.定額合約再保險。又稱比例合約再保險。即將每一危險承保金額的總共限額由原保險人依照所訂立的百分比來分配。
3.定額溢額混合合約再保險。即將上述兩種合約再保險混合採用,使原保險人能藉此獲得比在溢額合約下更多的業務。由於原保險人有時如果僅僅以溢額合約不能吸引再保險人參加,於是同時安排一定額合約,使一部分業務可以定額處理。定額溢額混合併無固定的形式,可以按原保險人的需要,以及業務的品質而定,通常是在特殊情況下採用。
4.轉分合約再保險。轉分再保險,即再保險人將已接受的各種再保險業務,重新轉分一部分給其他保險人,故又稱再再保險。因為再保險人可能會因不同的分出公司所分給的業務,集中於同一地區或同一風險,使其積累的再保險責任超過其承保能力,於是不得不再將超額部分轉分給其他保險人,以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